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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二)美国法律(以违约的后果轻重程(二)美国法律(以违约的后果轻重程度为依据划分)度为依据划分)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我国法律(我国法律(合同法合同法)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公约公约规定规定1、根本违反合同:既可要求损害赔偿,又、根本违反合同:既可要求损害赔偿,又可要求解除合同。可要求解除合同。2、非根本违反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非根本违反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一)索赔依据(一)索赔依据 1、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2
2、、事实依据: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事实依据: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二)索赔期限(二)索赔期限 是指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是指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三、索赔与理赔中的要点三、索赔与理赔中的要点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2、如合同未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为、如合同未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为:(1)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
3、内的损失额相等;失额相等;(2)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理损失为限;(3)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三)索赔金额(三)索赔金额1、如果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如果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方法:通常应按约定的金额或根据计算方法计算方法:通常应按约定的金额或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争议解决的形式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二)特点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1 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 2 2、调解、调解3 3、收集证据、收集证据4 4、保全措施的裁定、保全措施的裁定(四)作出裁决:最终裁决(终局性的)(五)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克服推迟履行合同推迟履行合同免除履行合同免除履行合同第三节 不可抗力一、含义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社会原因战争罢工禁运洪水暴风干旱地震一般的贸易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如汇率波动,商品价格升降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规定办法
5、:1. 概括规定2. 具体规定3. 综合规定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此事先做出规定。若无规定,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严重,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影响不大,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即可延期履行合同。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 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
6、知而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设在口岸的分会出具。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English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中文中文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问题:请问欧
7、洲厂商的要求合理?为什么? 案例一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商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分析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案例二 问题: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问题: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由是否充分?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分析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案例三分析外商的撤约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合同货物市价上扬属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事故。故此,我方应拒绝外商撤约要求,催促对方按时发货。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案例四 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日本政府颁布的禁令的生效日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日之后,因此,不构成履约的“不可抗力”。日方完全可以在9月份装船发货,履行合同。因此,日本政府的禁令对本合同不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日方要求不合理,我方可向日方回电拒绝其无理要求,敦促其尽快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