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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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B贸易术语项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 公司将货物公司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问: 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损失应由谁承担?损失应由谁承担? 分析: 卖方主张不合理。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FOB术语下,风险发生转移的时间为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的损失发生在吊装过程中,是越过船舷之前的

2、风险,应由卖方承担。FOB项下买方未按期收货所产生的货物风险的承担 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为199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问: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货物丢失的风险?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货物丢失的风险? 谁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担保险费?谁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担保险费? 分析: 印尼公司不赔偿货物丢失的损失。买方负责投保和承担保险费用。 因为在FOB术语下,

3、保险费用以及办理手续由买方办理和承担;买方负责办理运输,所以,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以及时间的充分通知,或指定的船只未能及时到来,或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则自规定的交货时间起由买方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此案件中,买方未能及时装货,则货物发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CIF术语下货物风险的承担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付款。 问:

4、问: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分析: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就发生转移。本案中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有义务办理运输途中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本案中卖方履行了此项义务,所以,买方不能以货物未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付款。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CIF 术语下的交货时间和地点 我国某公司于1996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开航,5月4日到达

5、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问: 我国公司交货地点在哪里?我国公司交货地点在哪里? 我国公司交货的时间是何时?我国公司交货的时间是何时? 分析: 交货地点在上海码头;时间为1996年4月15日下午5时。 因为在CIF术语下,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完成交货,所以卖方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交货时间为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CFR术语下卖方装船的通知义务 德国某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

6、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国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问: 发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发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哪方当事人有义务负责安排运输?哪方当事人有义务负责安排运输? 分析: 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有义务负责安排运输。 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须支付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即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自己办理运输途中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但本案中,卖方未承担货物已经装船的通知义务,在CFR术语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后有义务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船,便于买方及时办理运输保险。本案中,由于卖方在4月就将货物装船,而直到5月才通知买方,未能很好的履行这

7、个义务,因此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定理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 未成立合同。法国公司的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要约进行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中改变了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是对要约进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未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我国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

8、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但法国 D公司未有反应。 问:问: 合同是否成立?为何?合同是否成立?为何? 合同未成立。7月16日法国的发盘为要约,17日中国的回复改变了要约的价格,为实质性变更,17日中的回复为新要约,16日法国公司的要约失效。17日法国公司的当即回电坚持545美元每吨的价格,则17日

9、法国公司的为新要约,19日中国的回电应针对17日法国的回复作出承诺,而不是针对法国公司16日的发盘。所以合同未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我国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问: 合同是否成立?应如何处理?合同是否成立?应如何处理? 分析: 合同已经成立。我方2月1日的发盘为要约,美商的回复变更了货物包装的方式,此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因此,

10、美方的回复为承诺,此回复到达我方手上时生效,合同成立。除非受要约方及时的表示异议,否则合同成立。因此,美方应履行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 商行。此期间,因木版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问: A商行是否撤销了商行是否

11、撤销了10月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日的发盘,为什么? A与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何?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何? 分析: A公司未能撤销发盘;合同成立。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手上,才能撤销要约。本案中撤销发盘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手上时,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所以撤销无效,合同成立。卖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 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 商又将该货物转售给乙国B商,货物抵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过,B 商收货后发现货物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问: A商的主张是否应支持?为什么?商的主张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分析: A商的主张不能得

12、到支持。因为货物在到达甲国后A商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 商对我方所交货物的接受,则起丧失对我方的索赔权。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问: 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 如果中方机床按法国商人提供的图纸或规格生产的,法国商人应承担责任,中方不承担责任; 如果法国商人在签定合同是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往美国,则中

13、方要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中方仅承担在法国进行销售时产品不被第三方主张权利。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的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的运动鞋合同。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A 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 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缤纷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问:问: C公司是否侵权?该如何处理此案?公司是否侵权?该如何处理此案? 分析: C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C公司应停止侵权并根据买卖合

14、同向 A公司索赔,A公司再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向美国B公司索赔。 因为,美国出售商品给中国公司,就应承担保证中国国内没有第三方向购买者主张权利的权利担保义务。本案中,运动鞋的商标权侵犯了D公司的商标权,对此,可依据权利担保义务向美国公司追偿。买方未按时提货引起的货物风险的承担 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

15、问: 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损失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迟延接受货物,从8月5日卖方将有关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了交货,此时,风险发生转移,买方迟延提货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解除合同 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张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有2%的伸缩度,卖方可以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问:问: 买方可否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买方可否拒绝接收货物?为什么? 分析: 买方无权拒绝接收货物,以及要求卖

16、方退还货款。因为只有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只减少了55公斤,未构成根本违约,所以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因此,买方有义务接收货物并支付价款。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货物的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为问:货物的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为什么?什么? 分析: 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时,货物风险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因为,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发生转移;如果交付的为有关货物的单据,则风险发生转移的时间为货物交付给签发运输提单的承运人时发生转移;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已发生损失而未告知买方的,此损失由卖方承担。本案中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则此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即瑞士公司。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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