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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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园林工程预决算相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政策规定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过,年通过,1998年年.3.1实行)实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的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通过,年通过,

2、2000年年.1.1实行)实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二)款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二)款 能够满足招标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外。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通过,1998年.5.1实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

3、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解,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市场定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经营状况。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通过,1999年.10.1实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号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通过,)年通过,)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

4、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6.国家计委国家计委99年年8月发布的第月发布的第2号令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号令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7.建国初期,党提出我国的建筑方针建国初期,党提出我国的建筑方针:“适用、经济、在可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能条件下注意美观”。1986年建设部明确指出建筑业的主年建设部明确指出建筑业的主要任务是要任务是“全面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全面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

5、方针。的方针。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03) GB50500-2003) 建筑工程工程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construction works9.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等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等7部委部委2001年年7月发布的部长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月发布的部长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6、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号(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发布(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发布全文介绍全文介绍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

7、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

8、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

9、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

10、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

11、合同价的影响。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

12、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十

13、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14、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际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标惯例,以及我国涉外工程、利用外资工程的做法国际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标惯例,以及我国涉外工程、利用外资工程的做法 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中标惯例是最低价中标,它的投标标底编制依据是属于施工企业保密的企业内部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均由其相应供应商报价,参与工程投标者根据企业定额计算出工料机消耗量,利用供应商单项报价计算成本,然后采取报价策略投标报价。其政府和行业组织只是制定有关政策、法律、行业规范,及时、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数以及人工、主要材料指数供承发包商参考,以此规范和引导市场有序竞争。由于其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完善,资信要求严密,一般情况下,投标方很少冒大风险,过低成本报价。我国参与涉外工程招投标的做法毫无疑问也是采取最低价法。但我国利用外资项目和世行贷款项目目前仍然实行的却是合理低价中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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