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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概述 法律(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法规是由有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规范人们活动的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为“法”。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以国家政权意志出现,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规、规章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制定机关为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其名称为“条例”。规章的制定机关
2、为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依法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构章 节 条 款 项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相关,这里特指与人力资源相关。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规定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争议等
3、内容的法律,可以说是关于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工会法是规定工会组织的法律,它详细规定了工会的组织结构和性质、权利和义务、经费和财产以及对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是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它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的保障(包括人员保障、物质保障、技术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事故的求援和处理以及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的预防、安全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病人的保障、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劳动法的概念狭义: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
4、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与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
5、的要件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1、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2、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法的作用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偏重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也就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 优先保护原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全体劳动者的合法
6、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具体含义包括两个层次:(1)对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2)对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全面保护原则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应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基本保护原则是指对劳动者最低限度的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它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面,它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国家的
7、意志;另一方面,它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缔结的,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但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的意志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包括:(1)录用、调动和辞退;(2)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责;(3)工作时间;(4)处分。 劳动法的基本制度(一)1、促进就业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等项制度。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方式,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法律效
8、力等。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限制、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等。4、工资制度。主要包括工资分配的原则、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5、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的基本制度(二)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各项特殊保护的规定。7、职业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就业前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在职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等。8、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原则、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等。9、劳动争议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制
9、度等。10、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执行劳动法的机构和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等。11、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因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和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应承揽的法律责任。促进就业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一)1、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拓宽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人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2、政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机构,提供就业服务。3、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第十
10、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促进就业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二)4、保障特殊群体人员的就业。特殊就业群体包括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的军人。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5、公民就业年龄和禁止使用童工。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功能: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帮助和补偿。 作用:作用: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性。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社会保险的内容 社会保险的项目种类社会保险的享受范围、资格条件和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工作日的种类工作日的种类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日的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而不断变化发展。一般情况下,工作日可分为以下四种:(1)标准工作日(2)
12、缩短工作日 (3)延长工作日(4)不定时工作日休息休假的种类休息休假的种类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假日(4)法定节日(5)探亲假(6)年休假加班加点加班加点 (1)加班加点的概念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A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13、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B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劳动法规定,这类特殊情况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等。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对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994年劳动部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也按上述标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