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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要求,为确保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此方案。一、工作目标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通过开展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利和责任,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企业
2、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二、范围、内容和时间(一)范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办法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业单位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二)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1、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企业级次、组织形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批准设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人名称、股权比例;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三)时间要求本次产权登记工作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全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于2014年11月30前完成。三、工作安排(一)前期准备1、户数统计和基础情况收集。摸清纳入此次产权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户数、事业单位预算级次和
4、企业级次,收集单位基础资料,构建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结构树。此项工作计划8月底前完成。2、组织研发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板。由技术服务公司专业人员在现有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新增研发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板,构建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管理级次架构,完善用户基础信息,明确业务流程,为产权登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此项工作计划8月底前完成。3、业务培训。市财政局分期分批组织对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区和县级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进行产权登记政策、产权登记办理流程、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板操作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此项工作计划9月底前完成。4、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对产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引
5、导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按照部署有序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二)组织实施1、布置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由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重点是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资产的价值状况,主要资产的实物量及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做到资产账与财务账一致,资产账与实物相符。并由事业单位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此项工作计划8月底前完成。2、督促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按要求完成财务审计工作。由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此项工作计划在8月底前完成。3、开展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6、表(占有登记)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按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申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状况,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主管部门须在9月3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4、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上报的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此项工作计划在11月中旬完成。5、发证。财政部门核准后发放产权登记证。此项工作计划在月底前完成。6、总结上报。市财政局将全市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数据分析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报告报送至省财政厅。此项工作计划在2014
7、年11月30日前完成。(三)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一-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板办理。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四、工作要求(一)本次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部署、培训、宣传和组织落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要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作用,进一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产权登记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条件支持,不得向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三)市直主管部门应按市财政局要求,做好资产清查、盘点、核实和基础数据上报等工作,加强审核把关,确保市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