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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退休干部,是指移交XX省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第三条军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享受护理费:(一)因战因公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凭残疾等级证书)。(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
2、.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三)因精神病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参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符合有关条件的。第四条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办理。第五条申请护理费的军休干部,由为其服务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派人、派车和其家属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医学诊断,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凭医学诊断结果,到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提出护理费书面申请。第六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军休干部家中进行走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邀请军休干部代表参加。对经审查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在军休干部所在
3、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3份),连同本人申请、原始病历、残疾证明、医院诊断结果等有关资料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报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第七条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应通知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补充材料。对有疑问的,应到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家中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
4、军人护理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报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第八条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军休干部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有疑问的,应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从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当月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申请人发放护理费,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拨的军休人员经费中列支。第十条审批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将审批表1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第十一条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护理
5、费审批材料的归档工作。其中,护理费审批表1份发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保存,1份留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存档。第十二条各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择优确定1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负责因伤病(不含精神疾病)申请护理费的军休干部的医学诊断工作,1家二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负责患精神疾病的退休军人的医学诊断工作。医院成立专家小组,由不少于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学专家组成,其中精神科医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精神卫生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申请护理费的军休干部,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诊断的,由其所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伤病情医学诊断所需材料,
6、逐级报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由指定医院安排专家组出诊服务。第十三条护理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年检制度,每年对享受护理费的军休干部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进行公示,对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照护理费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后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并于审批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第十四条军休干部去世后,应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第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护理费审批和医学诊断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谋取私利的,以及军休干部弄虚作假骗取护理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