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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乡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和决策公开,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广纳民意,结合乡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利益相关方、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等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第三条涉及下列议题的乡政府全体会议、乡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议题。(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三)涉及我乡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
2、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四)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五)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第四条社会公众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力。第五条会议筹备与组织(一)乡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当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全程列席。乡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凡提交乡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召开讨论会或听证会等形
3、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编制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方案,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并随同汇报材料一同报送乡政府办公室,经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社会公众代表。(二)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三)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座,并遵守会议纪律。按议题列席的,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离场。(四)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会议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代表可根据会议安排发言,承办部门负责对发言内容进行记录,提供会议决策参考。(五)会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反馈给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交政府办在乡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