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实操-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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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财会实操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产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条件,是学校发展的重要资源。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资产的投入、使用及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m浮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I第二章收支管理第三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报批的设立申请、办学协议、学校章程等承诺的出资金额和时限,按时、足额、实缴开办(注册)资金。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转入民办学校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转入民办学校的基本存款账户;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

2、资的,应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并交付学校。资产过户或交付学校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五条民办学校不得对外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校园土地、校舍的教育用途,不得以办学地址变更等方式转移学校资产、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决议对外出租、转让搬迁后闲置的土地使用权

3、、校舍以及为其设立担保物权的,应当事先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第六条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及时披露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权益。举办者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垫付费用、资金拆借、对殳资、对勺胆保等形式侵占民办学校资产。第七条民办学校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在签署交易意向文书前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并于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民办学校应按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1可费用。中小学(幼儿园)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

4、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按学期自愿缴纳、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并与学费(保教费、培训费住宿费分开收取,伙食费专款专用、不得盈利。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计费,不得跨学期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代收第三方机构的考试费、考级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捆绑推销贷款金融产品或服务。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开除(限高中)等提前结束在校学业的,民办学校应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和住宿按相关规定计收。因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分别从

5、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添置(或更新)教学设备等。第三章资产安全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现金、银行卡、消费卡、支付宝、微信等各种形式收取的学费(保教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其它代收代管费及服务性收费等收入应及时、全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未足额缴入基本存款账户的,视为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规定报经审批或备案后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收取、协同或默许举办者、利益关联方(含关联基金会)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或其他违规费用,不得代

6、第三方收取未经省发改委同意的代收费项目,不得开具不实票据。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存款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出资者投入资产、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所形成资产分别登记入账,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捐赠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持有的国有资产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二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对外投资营利性实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品牌输出、提供教育服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发展

7、的前提下,按照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充分论证,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学校的校外闲置场所经学校决策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经评估后以市场公允价格对外出租,并至少每5年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调整,收取的租金及其他收入均归民办学校所有。租金按年支付或一次性付清。第十三条民办学校使用的校舍产权未登记在学校名下的,应当设置风险准备金会计科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在处置学校重大突发事件或终止办学时使用。风险准备金属于民办学

8、校资产,应当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民办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开户银行机构三方签订资金监督协议共同监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导动用风险准备金。民办学校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学费收入的2%计提,累计金额达到当年学费收入20%以上,可不再提取。年检不合格,按当年学费收入的5%计提。连续两年年检优秀或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累计金额达到当年学费收入10%以上,可暂不提取。鼓励民办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保单或者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保单(担保)金额可代替相应额度的风险准备金,保单(担保)金额不低于开办(注册)资金的可免提风险准备金。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建立风险预警机

9、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充分考虑自身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达到30%及以上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民办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合理的规定期限内归还。第十五条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营利性幼儿园应在签订并购、加盟、连锁经营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开披露协议的签订方、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方式(如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等

10、)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变更幼儿园的举办者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对幼儿园办学产生不利影响、如何消除相关不利影响等信息。民办幼儿园不得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第四章信息公开第十六条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关联交易协议,学校理(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审查和财务审计。民办学校每半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方的基本情况、交易事项、交易金额、履行起止时间等信息,按要求向社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理(堇

11、)事会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根据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办学收益的,应事先经学校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作出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披露学校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年度收入、年度费用、对外借款等信息),自公开披露财务状况之日起15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的审计报告应如实披露上一年度风险准备金的设立、使用、补充以及关联交易的事项、金额等情况。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在校园、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校务公开”专栏,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12、的信息披露义务。未如实、及时、完整披露信息的,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减少招生计划、列入年检不合格”名单、列入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第五章财务清算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应进行财务清算,一般安排在学年结束后。民办学校按照章程规定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或终止清算前,应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清算基准日以启动清算的议案通过之日计。自清算基准日起5日内组建清

13、算组,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80日。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决议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的,由学校决策机构提交申请(学校代章并附会议纪要、财务清算审计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应当清产核资,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至少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清产核资后的财务情况、公告债权人情况、教职工及学生的安置方案、税收缴纳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连同清算收支报表、账册、教职工分流表、学生安置表、剩余资产分配方案等一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清算组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

14、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由审批机关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第二十五条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六)清缴所欠税款;(七)处理债权、债务;(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十

15、)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清算组成立后,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第二十六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发布清算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45日内在市级及以上媒体上发布两次公告且间隔日期不少于20日。清算公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校全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起止日期、清算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提交纸质证明材料。截止清算结束日还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清算组应在清算基准日起9

16、0日内,将申报的债权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与清算公告相同媒介渠道公告。第二十七条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实的债权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要求清算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清算组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在分立、合并的自主清算中存在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办学,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在以下特殊期间,不得无偿转让财产、捐赠财产、非正常低价出售财产、新增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一)章程规定的终止日前的180日内;(二)因异常情况出现清算情形但尚未进入清算程序期间。第三十条审批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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