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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解读)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规定系地方性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考虑到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集镇建设以及行政执法的要求,规定将适用范围设定为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建成区是与城市连片集中建设,道路与城市相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具备,建筑物密集、单位和居民比较集中的区域。二是镇建成区
2、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这里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是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还包括产业聚集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三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赋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一定程序自行划定区域范围并纳入本规定调整。第三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
3、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鉴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涉及主管部门较多且市、县(市、区)上下不完全统一,规定对主管部门表述为“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主要是指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基于这两类主体的特殊性,其管理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
4、,是指“发改、环保、规划、市场监督、公安、财政、文化、卫生、交通运输、旅游、水利、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规定。本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主要涉及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堆放物品、第十七条公共设施管理、第十八条不良行为禁止、第二十条占用公共场所环境要求、第二十一条临时经营及监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等所规定的相关处罚。“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是指第十四条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处罚、第二十一条临时经营及监管第一款第四至六项的处罚,这些处罚内容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律由相关执
5、法部门实施。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任人。【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责任区制度的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我国大部分城市近年来普遍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责任人的规范、督促和检查考核,促使责任人最大限度地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义务,达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的。本条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责任区范
6、围,由“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扩展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工对于责任人的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保持环境清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水、痰迹、油污、废弃物;(二)保持秩序良好,做到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占道;(三)保持立面整洁,做到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拉挂、乱晾晒;(四)保持绿化良好,做到爱护树木、花草,无乱圈围、乱种植;(五)保持设施完好,做到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整洁、完好;(六)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7、,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责任人责任的规定。本条是金华市“三包”“五包”的法制化、制度化。2012年6月,金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立了“包洁化、包绿化、包秩序”三包制度。此后,相关部门对原来包洁化、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升级为包洁化、包绿化、包秩序、包立面、包文明的“门前五包”,法规将其进行归类汇总。一是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的认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以进一步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
8、是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方式。原考虑增设“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也可以委托他人履行“,但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这样规定可能限制了责任人履行责任的形式,因此本法规没有涉及;但是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方式,既可以自行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也可以委托他人履行,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三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的保障方式。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责任人责任未设罚则,是在充分考虑到权利和义务平衡基础上所做出的规定,不过度转移公共管理义务或者单纯依靠惩罚来实现管理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除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的规范、督促和检查考核之外,可采取
9、一定的正向或者物质奖励方式,确保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和服务信息及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快速处理。【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本条主要是鼓励、支持信息化解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而非单纯依靠增加人员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智慧城市管理平台无需单独建立,应充分依托现有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实现城市管理数字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新模式。第八条市、县(市
10、、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协调工作机制,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协调机制和奖励制度的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不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一家的事情,很多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完成。但由于职能交叉,加之上下体制可能不完全统一,部门扯皮、推诿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工作合力的形成。实践中中时常出现“缺位”或“越位”现象,如职责有交叉时,便会出现“都该管、都不管”的现象。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有的管理部门随着执法权移交,失去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连续性,只想在各类创建活动时突击应付管理一下。因此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协调工作机制二同时,
11、要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高城市优美,整洁水平,既需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专业队伍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勤勤恳恳工作,付出艰辛劳动,也需要全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地配合,为此,法规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实行路(街)长制。路(街)长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所负责路(街)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路(街)长制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路(街)长制的规定。路(街)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路长”,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
1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路(街)长制”,能够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极性,让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利于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保护城市市容,方便各级地方领导直接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决策和管理。本条将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实行的“路(街)长制”加以总结提炼,对路(街)长职责作了概括性规定,其职责主要有:路(街)长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所负责路(街)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鉴于路(街)长制涉及的面较广、人员较多,在本条例中不可能规定的很细致,所以
13、本条第二款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的配套性规定。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临时停车场、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临时停车场的规定。因国务院条例、省条例制定时间较早,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法规给予新的回应、加以规范。在立法调研中,要求政府施划临时停车泊位、鼓励开辟更多临时停车场和开放专有停车场等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呼声比较高。一、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增,机动车挤占人
14、行道、盲道停车等现象突出,这源于机动车停车位历史欠账较多,尤其是老城区,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在规划建设中没有充分考虑车位,或配建指标不到位,使得停车场、停车位的建设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建设速度缓慢。法规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临时停车场,以扩大机动车停车位总体数量。当然,空闲场地改造为临时停车场,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停车场缺乏是一方面,结构性短缺是另一方面。后者主要表现在,绝大部分单位停车场处于封闭状态,利用率不高,尤其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益性单位配套停
15、车场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在使用时间与效率上,满足群众上班和群众办事之需的单位停车场节假日和晚上几乎处于闲置状态,而小区停车场正好相反,节假日和晚上处于爆棚状态。为解决类似问题,法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正面予以激励,并在本单位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方面作出表率。第十四条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占用道路停
16、车泊位处罚的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还包括以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比较常见的是用凳子、自行车等占用公共停车泊位。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拒不拆除,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条例,依法实施代履行,予以清除或者拆除。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擅自堆放物品处罚的规定。只要在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道路”,都适用本规定。本条所规定的“道路”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以认定。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