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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校园欺凌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校园欺凌,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社会事业局治理中小学生欺凌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学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校园欺凌的界定。第二条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语言、肢体、关系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下列行为可界定为欺凌:(一)起、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侮辱其人格的。(一)用粗
2、瞥的语言辱骂、威胁、无礼地评论别人的某些特征的(包括体貌、宗教、种族、残疾、性取向等)。(三)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的。(四)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她)不想做的。(五)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它们嘲笑受害者的。(六)对受害者进行市要性的物理攻击的。包括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阻拦、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的。(七)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的。(八)孤立或排挤受害者,不让某个人加入一个群体或组织,可能是午餐的饭桌,或者游戏、运动和社会活动等。(九)强索金钱或物品的。(十)画侮辱画的。(十一)利用电子邮件、网络和社交媒体的贴子等,
3、通过下流话、谎言和谣言等攻击某人。第三章校园欺凌的惩戒方式。第三条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相关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为特征的教育方式。第四条校园欺凌的惩戒形式:-)批评教育。对欺凌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欺凌者向被欺凌者当面赔礼道歉,取得被欺凌者的谅解;(二)做出书面检查。写犯错说明书,认识FI身的错误行为,避免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并通报家长;(三)通报批评。全校通报批评,责令欺凌者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四)停课反省。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欺凌行为,为避免干扰正常教学活动,停课到训诫室接受专门教
4、育和反省反思。(五)陪读。通知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贡。(六)纪律处分。违规行为非常严重时的惩戒方式,将其表现记入学生档案(学籍卡),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并请法制校长对欺凌者进行警示教育:(七)休学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医学治疗的,责令家长申请休学治疗。(八)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由司法机关处置。(九)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科学惩戒方法。第四章校园欺凌的治理。第五条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大队辅导员是直接责任人,其他教职工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第六条学校要履行以下责任:(一)成立治理学生欺凌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由副书记负责,成立由法制副校长、家委会代表、班主任代
5、表、大队辅导员(德育主任)、社区代表、法律顾问等7人组成的学生欺凌工作小组。成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公布学生救助或学生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责任人;(一)建立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置流程;(三)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建立学生欺凌治理台账:(四)小组对于需要作出惩戒决定的学生行为,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认定,原则上一周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第七条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第八条学校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
6、,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方法等内容,提高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第九条欺凌处理工作程序:(一)教职工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及时制止,发现有伤者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通知校医采取急救措施施救伤者;(二)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启动应急预案:(三)小组按照职费分工分别通知监护人和安抚被欺凌者,调查取证:(四)对涉事者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五)小组召开会议,根据调查的事实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第五章校园欺凌的申诉。第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大队辅导
7、员(德育主任)、教师代表、法制副校长、家长、法律顾问等组成,大队部具体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第十一条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口起10口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二条撤销由小组作出惩戒决定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大队辅导员等签字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第十三条申诉的流程:(一)申诉的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受理申诉的人员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一)申诉的受理。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后5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审核,按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三)申诉的审核。(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2)属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事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四)处理决定。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口起5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