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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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县供销联社(县电商办)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调度、拨付和监管,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择优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项目承办单位(公司或企

2、业),按照相关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电商培训等业务;(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S)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专业团队,团队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第五条立项审批程序:(一)项目承办单位所有立项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稿)装订成册,报县供销联社预审;(二)县供销联社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开展项目预评审;(三)项目预评审通过后,由县供销联社汇总报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3、审定;(四)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县供销联社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供销联社书面批复并组织实施。第三章项目决策和程序公开第六条项目承办单位招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由县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列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按照项目规模和属性,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选择。第八条项目承办单位确定后,由县供销联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第四章项目进度与质量管理第九条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

4、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县供销联社可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第十条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S)按照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统计调查表;(四)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配合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织的项目

5、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七)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每季度以书面方式向县供销联社详细报告项目形象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第十二条县供销联社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及绩效评估;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配合县电商办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

6、做好项目资金管理、拨付等工作。第十四条县审计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配合县供销联社和县财政局做好项目审计工作。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五条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县供销联社提出验收申请、实施总结报告、财务资料等;(二)县供销联社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审计;(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四)县供销联社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供销联社重新组织复核。(

7、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六)县供销联社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的通知文件。第六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项目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县供销联社、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联、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供销联社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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