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古道分级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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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古道分级保护办法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加强全省古道保护和管理,促进山区跨越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现对古道的分级保护提出如下意见:一、古道资源调查和评价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2018年全省森林古道资源普查的基础上,按照古道分级保护和数字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古道资源调查,全面查清古道数量、权属、地理信息及相关矢量数据、历史沿革、保存现状、沿途生态环境和景观资源、附属设施、非物质历史文化遗存以及开发利用状况等底数,建立全省统一的古道资源数据库,并对古道的生态景观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开发利用价值等开展评价,为古道分级保护打下坚实基础。二、古道等级的划分标准古道等级的划分主

2、要依据包括:古道本体情况、周边环境、非物质文化价值、历史遗存、基础设施、影响力等。古道等级的具体划分根据浙江省古道分级评价表(试行)(见附表)评定,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古道、二级古道、三级古道。一级古道:评分在85分(含)以上;二级古道:评分在70-84分(含)之间;三级古道:评分在40-69分(含)之间。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古道,直接列入一级古道;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古道,视情况列入一级或二级古道。三、申报认定程序古道等级认定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意见后,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提出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

3、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古道名录,向社会公布。古道等级认定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文件,包括古道名录、申请等级、古道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等;2 .古道范围、保护长度、地理坐标信息及相关矢量数据;3 .历史遗存及路面、路基、古桥等要素基本情况;4 .沿线古树名木、生态环境、景观情况;5 .文化价值和非物质文化关联情况;6 .相关配套设施名录及证明材料;7 .反映古道知名度、影响力及宣传推介活动的证明材料。符合古道保护等级申报条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人民政府仍不申报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收集相关古道材料,经论证并公示后,予以认定。四、古道等级的动态管理省林业主管

4、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通过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全省古道保护等级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估。抽查结果低于先前所评定的等级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将降低或撤销其等级。已认定公布的古道保护等级确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由古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实应当调整或者撤销古道保护等级的,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已认定公布的古道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自然景观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撤销古道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五、古道分级保护措施古道的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

5、护、合理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持延续古道历史形态和风貌,不破坏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各级古道应遵循以下保护措施:一级古道:应当严格保护路面、路基等基本要素;保护与古道相依存的周边环境,包括森林、野生动物、古树名木及地质景观等;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收集整理相关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及典故传说等文化资源,并在有关场所或节点进行展示。根据实际需要,优先将所需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省市县三级安排古道修复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在古道入口、出口或者沿线重要节点等显要位置设立一级古道保护标志。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古道保护规划应予以重点考虑谋划。保护修复方案,

6、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管护人应当组织巡查和管护等工作,古道基本要素出现严重损毁情况时,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采取相应措施。二级古道:严格保护路面、路基等基本要素,保护与古道相依存的周边环境,包括森林、野生动物、古树名木等;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收集整理相关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及典故传说等文化资源,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展示。视实际需要,将所需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市县安排古道修复项目时予以考虑支持。在古道入口、出口或者沿线重要节点等显要位置设立二级古道保护标志。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古道保护规划

7、应予以考虑。保护修复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管护人应当组织巡查和管护等工作,古道基本要素出现严重损毁情况时,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采取相应措施。三级古道:严格保护古道路基、路面等基本要素。保护古道周边的古树名木;古道附属的古亭、古桥、古驿站、关隘、人文遗迹等资源和设施;鼓励收集整理相关重要历史名人、事件、文学作品及典故传说等文化资源,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展示。视实际需要,将所需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当在古道入口、出口或者沿线重要节点等显要位置设立三级古道保护标志。管护人应当组织巡查和管护等工作,古道基本要素出现严重损毁情况时,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市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采取相应措施。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本办法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附表:浙江省古道分级评价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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