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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开发区(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营关系在开发区、市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在前述单位工作的个人(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培育新星企业家第四条面向本区中小企业每年遴选不超过10名新
2、星企业家,按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设一、二、三档资助。中小企也是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第五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及重大违法行为。(二)须为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三)须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四)创办企业须为在
3、本区注册登记5年以内的中小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不得参与遴选)。(五)创办企业须招用10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鼓励在创业过程中积极吸纳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应届高校毕业生、四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港澳台青年。第六条每年开展1次遴选,采取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创业方向、核心技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办理流程:(一)申报。申报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二)评审。组织开展评审。(三)考察。对推荐人选的社会保险关系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四)公示。确定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
4、日。(五)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入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六)拨付。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七条遴选结果公布前,获选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连续保持在创办企业。已获选本项目(含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中“自主创业之星”遴选项目)人员及企业不得重复参与遴选。第三章博士后资助第八条博士后资助项目包括设站资助、招录奖励、生活补助、博士后奖励、安家费。第一节设站资助第九条对本区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上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
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设站资助。区博士后创新中心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按批准后的设站类别对应的资助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第十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为本区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二)申请单位在2020年5月17日至本细则有
6、效期届满前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且招收1名以上博士进站并全职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同一个单位每一类别的设站资助只能申请一次。第十一条申请单位须在招收1名以上博士进站并全职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12个月以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招收的博上自进站起在招收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第二节招录奖励第十二条对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进站,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是指获批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第十三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
7、以卜.条件:(一)设站(基地、中心)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三)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屈满前。第十四条申请单位须在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合格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招收的博士自进站起已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第三节生活补助第十五条一次性给予每名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10万元生活补助。第十六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卜.条件:(一)设站(基地、中心)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二)
8、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三)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第十七条申请人须在博1后进站中期考核合格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设站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第四节博士后奖励第十八条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面上资助获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第十九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设站(基地、中心)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二)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
9、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三)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四)博士后资助获批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在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设站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不享受招录奖励、生活补助、博士后奖励的情形:(一)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进站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二)已入职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第五节安家费第二十二条出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4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
10、等额发放。第二十三条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2023年5月17H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屈满前,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二)工作单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三)在本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博士后本人在该企业或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有办公场所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需招用5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安家费分两期等额发放。第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
11、业满1年后提出,第二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3年后的1年内提出。出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显示的出站时间为准。到本区工作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开始算起。博士后人员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已申领本区第一期和第二期博士后安家费的,不得重复享受本项目。申请人申领博士后安家费时需确保社会保险关系一直在本区。第二十五条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说明如下:(一)在市区、开发区、高新区聚集“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间获批设站(基地、中心)的单位,以及获批进站、到本区工作的博士后,符合原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按原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原政策相关资助
12、项目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博士后安家费除外。(二)2023年5月17H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屈满前,获批设站(基地、中心)的单位,以及获批进站、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第四章优秀青年培养资助第二十六条对本区具有博士学位培养点的科研院所选派优秀青年到境外知名高校进行国际博士联合培养,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定向回本区工作的人才,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境外知名高校是指申报时最新的英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Quacquare1.1.iSymonds)、英国泰晤士报(TheTimes),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USNe
13、ws),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I)权威性高校排名榜单排名前200的境外大学(符合任一榜单均可)(以下简称“境外高校”)。毕业后定向回本区工作的人才是指博士毕业后回本区就业或创业的人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对象”)。第二十七条申请本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联合培养对象应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等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业务素质较强,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及重大违法行为。(二)联合培养对象在申请本项目时,未入选或没有享受同类型资助项目。同类型资助项目指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市“菁英计划”留学项目以及由区财政
14、出资的攻读博士学位项目等。申请后入选或享受同类型资助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终止申请人继续享受本资助,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由申请人退回。(三)联合培养对象首次申请时应具有教育部认可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获得境外高校的入学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与科研院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并承诺学成后回本区服务5年以上。(四)联合培养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协议约定时间回本区服务,未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培养期限或延长回国时间。(五)联合培养对象回本区就业的,回国后半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六)联合培养对象回本区创业的,须在
15、回国后1年内在本区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且本人为该注册机构法定代表人并在该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注册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招用5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鼓励在创业过程中积极吸纳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应屈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港澳台青年。第二十八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万元,实际资助额以联合培养协议为准,最高60万元/人。资助金额分3次申请发放,联合培养对象获入学资格后可申请资助总额的30%,中期考评合格后可申请资助总额的30%,取得博士学位且P1.本区工作满5年后可申请资助总额的40%。第二十九条培养、管理与服务:(一)联合培养对象在享受本项目资助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得参与任何损害祖国尊严或荣誉的活动。(二)联合培养对象抵达境外国家或地区后,应按照所在地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本人承担。(三)科研院所应密切跟踪联合培养对象境外生活和学习的动态,每年12月15日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盖章版的年度培养情况报告。联合培养对象应在每学期期末围绕学习情况和科研项目开展情况,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一份不少于500字的学期学习报告(中文),报告需经双导师签字并加盖科研院所公章。(四)联合培养对象完成学业后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