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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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公司相互持股是股份持有法人化发展的一个必定趋势。其一方面为公司发展壮大、维护公司稳定发挥了主动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虚增资本、损害白然人股东权益、增大市场风险等弊端。本文拟通过介绍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时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状况,而完善我国对公司相互持股提出针对性建议。关键词: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利弊(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和类型1 .公司相互持股的概念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相互进行投资,相互.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从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公司间相互持股是股东法人化的产物,随法人

2、制度的完善而受到认可。只要法律不肯定禁止法人成为公司股东,其就有可能随股份持有的法人化而产生。公司法人持股最早起先于美国。美国的新泽西洲公司法早在1888年就允许一家公司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继新泽西州后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允许公司法人持股1随若公司发挥出社会财宝的贮存功能,公司的出资持股活动在规模上已远远超过了白然人的投资活动;为了降低商业上的风险,追求更稳定的投资回报,有自身经营业务的公司将部分资金投放到别的公司是一种普遍的选择。进入20世纪50年头后,西方国家出现了“股份持有法人化”的趋势,即公司的股份由自然人持有向法人持有转化,法人成为重要的持股主体。2 .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依据相互

3、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变更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同等,并未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类型。公司相互持股的形态,般可分为以下几种:单纯的A、B两公司相互持有对方股份。环状形交叉持股。即AB公司、BC公司和CA公司之间各自相互持股,形成个封闭的环形系统。网状型交叉持股。全部参及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及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放射性交叉持股。以,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及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

4、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关系。由于后三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是第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的延长,因此在木文中我们主要探讨第一种公司相互持股类型。(二)公司相互持股的优势1 .有利于巩固经营权,促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公司相互持股将会使公司之间形成以股份为纽带的公司集团,使原来互不相干的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局面:同时也会使原来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之间“亲上加亲”大大强化企业间的联盟,从而增加了公司资木的积聚实力。另外,相互持股的法人股权结构,其实质是公司取得相对多数之股份表决权,具有维持公司经营权的作用,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全力投入事业而无须顾虑经营权被他人无端介入的问题,将精力全部投入到

5、公司企业的长期投货战略上,促进公司更好发展。2 .有利于削减公司经营风险。通过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从而进步维持和促进相互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在经营投资方面上能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削减公司经营风险。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还可以便利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假如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及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就更为显著2.3 .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和增加公司的留存资金。相互持股的状况卜.,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肯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肯定的协议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淌。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

6、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及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及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实行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三)公司相互持股带来的弊端公司相互持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也会给现行法律带来很多制度构架和适用上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会计等诸多方面。1 .公司资本虚增。由于公司相互持股是由公司相互转投资而形成的,因此不管股份是干脆从股份的发行公司获得,还是从其他第三者那里转移而得,最终都会造成公司的货本虚增。公司之间相互投费,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增加九而实有资木却未增加,甚至可能实质削减。比如:甲、乙两家公司各有10

7、0O万元,两公司皆确定增加资本,并协商实行以相互向对方投资500万元的方式来完成。此时,两公司在账面上各有500万元的新增资本,但就实际状况而言,两公司的资本并没有实质性增加,其所增资木纯系公司原有资本在两公司的账目上来回转移所导致。这违反了公司法上的资本真实原则,使公司资产的正值公示被侵害,也使假权人误认为公司的资本雄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维护交易平安。2 .经营者限制本公司股东会。当公司相互持股所产生的“空虚股份”和真实股东所拥有的“真正股份”一样主见行使股东权时,就冲淡了真正股东对公司的限制权。而且这种“空虚股份”的表决权由公司的代表即经营者行使,就增加了表决权由双方经营者协商行

8、使以限制公司股东会的危急。比如甲、乙两相互持股公司的经营者协议,甲公司对乙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将依据乙公司经营者的意愿而行使,反之,乙公司对甲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也将依据甲公司经营者的意愿而行使。由此甲、乙两公司的经营者就均可利用相互投资额,投票选举自己,并依照自己意愿表决公司重要议案,这实质上就限制了本公司的股东会,使股东会的功能丢失殆尽,导致经营者滥用职权,形成“内部人限制”现象,严峻损害公司正常的治理结构303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肯定数量股份,或通过企业合同,能够使他公司成为自己的从属公司,并对其进行实际限制的公司:而“子公司”是指其肯定数量股份被其他

9、公司所拥有或通过企业合同受其他公司限制的公司4。当母子公司相互持股时,就出现了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情形。虽然母、子公司在法律上各具有独立的人格,但由于母子公司间财产体及支配从属关系,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后果在性质上及母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并无很大区分。各国公司法原则上都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这不但于法理不清,还违反了公司资本充溢原则、股东同等原则、股份交易公正性原则。另外,处于限制地位的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很大化,经常利用转移定价、预先支配利润安排、转移资产等方式削减或抽逃子公司资产,使子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权益遭遇损害。4 .相互持股过于盛行,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公司相互持股,可

10、能会造成证券市场持股过于集中于公司法人的状况。这些法人为稳定经营权,会大量长期持有股份,这将造成证券市场筹码供应不足的现象,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二、国外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由上文可知,相互持股有助于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和维持经营稳定,但也会对公司财务、管理自主性及整体金融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大都对其有所规制,以尽可能地发挥公司相互持股有利的面,削减其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归纳起来,对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大致有以卜.几种:-)禁止或限制母子公司相互持股1.除德国以外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国原则上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只有在特别状况下例外。瑞士公司法规定:子

11、公司不得持有母公司的股份,除非子公司接管了别的企业,而该企业是母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即使因为此种状况导致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子公司也应当将该股份转销出去或者由母公司赎回并通过削减注册资木注俏。不管哪种方式,皆应在两年内处理完毕。在该两年期限内,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之股份不享有股权。日本商法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时,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司的股份,除非合并或受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营业,行使公司权利为达到其目的而必要时。此种状况下,子公司依法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应在相当时期内处理掉,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及子公司共同的子公司。韩国的规定较日本相比更为严谨。日本公司法规定只有母公

12、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股份时才限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而在大多数状况下,持有个公司股份的20M40%即可完全限制该公司。因此事实上日本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现象特别普遍,故形成J日本经济中环型企业集团的特别景观5。然而在韩国,当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40%以上时,即限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份,如依法持有时,应在持有之日起6个月处理之,其余同日本立法例。英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英国,子公司(subsidiary)不能成为其母公司(ho1.dingcompany)的股东,母公司向子公司分派或转让母公司的任何种类股票皆无效。同样的规定适用于子公司的受控者(nominee),但受托机构(trustees)和

13、银行除外。可见英国对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限制较严为严格6。2.英美法系国家(除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允许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但限制股权的行使。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Mode1.BusinesscorporationAct)第7-21(b)规定:“假如第一家公司的股票为其次家公司干脆地或间接地所拥有,不论其次家公司是本州公司还是外地公司,而第一家公司又干脆地或间接地拥有投票确定其次家公司董事人选的多数票,则其次家公司所拥有的第家公司的股票没有投票权”7。美国很多州的公司法都依此规定,并且法院认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份,类似于母公司持有自己之股份,性质上及库藏股相类似,因此应无表决权。德国对支配企

14、业及从属企业相互持股的特别规制适用下述将提及的股权限制规范。(二)相互持股的比例限制这里所指的“相互持股”是指母子公司之外的横向型公司相互持股的状况。法国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规定可谓典范,在其商事公司法中对公司间相互持股作了特地规定。其中第358条规定,一个股份公司不得拥有另一个股份公司的股份,假如后者拥有该公司资本的10%以上;当个股份公司拥有另一个股份公司资木侬以上的股份而后者亦同样拥有前者资本10%以上的股份时,两公司其中之必需同意出存其所持另一公司股份;假如在有关的公司间没有达成协议,应依法调整这种状况,则持有另一个公司股份比例较少的公司,应在另公司依照商事公司法第356-2条为通知后一

15、年内转让其所持股份:假如相互持股的数额相等,则每一公司皆应削减对另公司的持股,以使其所持股份不超过另,公司资本的10%该法第359条又规定,假如一个非股份公司的股东持有一股份公司资本的10%以上时,则前者不得持有后者发行的任何股份。如该非股份公司一旦拥有该股份公司的股份,则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假如该非股份公司的股东持有等于或低于该股份公司资本的10%,则前者只能持有后者发行的等于或低干10%的股份,假如一旦拥有后者更多股份,则应在法定期限内转让其超额部分80(三)相互持股的表决权限制在股份相互持有状态下,由于缺乏实际出资而产生了虚增股份,假如给予其完全股权,则会使经营者利用相互持股长期限制董

16、事会,损害股东利益。因此很多国家或地区对虚增股份产生的表决权以立法加以限制。美国法规定,假如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过半数时,乙公司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无表决权。台湾1997年“公司法”第369条特地对先后投资公司的表决权作出了限制:”相互投资公司知有相互投资之事实,其得行使之表决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之1/3”。(四)相互持股状况的公开化为r克服公司相互持股的弊端,西方国家实行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公开化。这样做的目的,方面为目标公司作出决策并实行相关措施供应相关依据,爱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r防止相互持股带来的资木虚化、利用相互持股限制本公司的弊病。依据第国股份公司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取得的股份超过25$时,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公司;此后假如持股比例发生有变更,必需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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