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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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办理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第三条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L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姓名

2、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电子邮箱;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第四条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五条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然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依据

3、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后,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六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第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

4、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第八条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第九条对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经检索查找,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超过保管期限已依法销毁,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十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实行为;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

5、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予公开。L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3 .“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4 .第三方合法权益保

6、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一般予以公开,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6 .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7 .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8 .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

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制作答复文书,通过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达申请人。L法律适用。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除作出事实判断和适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外,适用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其他相关条文予以处理,注意区分“条”“款”“项”,引用的条文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2 .答复文书制作。行政机关制作的答复文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3 .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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