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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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12019)56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和“把民族种业搞上去”的重要指示,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工作原则,明确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位,强化各地政府的属地责任和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依法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农

2、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新格局。重点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为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完成全市主要农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药材等种质资源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工作,完善我市农业种质资源品种名录或保护名录,依托全省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初步形成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力争到2035年,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及创新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全面建成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三、主要任务(一)制定发展规划。围绕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有针对性的制定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着

3、力构建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促进农业种质资源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二)开展普查收集。组织开展全市农业种质资源(农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药材等)全面普查和收集工作,按照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要求,重点抓好珍稀、濒危及地方特色品种的收集与保护,确保我市农业种质资源不丧失。一是加强主要作物审定品种、非主要作物登记品种的收集整理和入库保存。育种单位负责将通过品种审定、登记后的种子样品提交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进行保护

4、,加强主要作物近缘野生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二是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畜禽遗传资源志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等为依据,加强全市畜禽、水产遗传资源调查和登记,加快地方畜禽、水产品种遗传材料采集保存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科技局)(三)健全保护体系。加快构建较为完备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和保护机制。各级地方政府负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有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管理责任。各地各部门对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要制定方案,落实资金,加快推进,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重点抓好粮食、畜禽、水产、果蔬、药材等种质资源保护,积极开展农作物

5、及畜禽、水产原(良)种场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圃)。要积极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保护,加强与全省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对接,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四)加大开发利用。推进良种科研联合攻关,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及应用,完善种业创新技术体系。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新,支持地方特色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加快推动水稻、果蔬、药材、畜禽、水产等我市地方特色品种商

6、业化、产业化开发。(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推动。把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二)完善政策支持。要全面落实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种质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可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农业种质资

7、源保护工作,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以及农业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鉴定、利用等基础工作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科技项目优先向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倾斜。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对从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科技人员在绩效工资方面给予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

8、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三)严格奖惩监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规范农业种质资源获取方式和途径、资源数据信息和保密原则,依法依规查处侵占、破坏农业种质资源,严厉打击私自采集天然种质资源和非法向境外提供农业种质资源等违法行为,防止优异农业种质资源流失。审计部门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农村粮食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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