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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2月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3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7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实施食盐专营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食盐专营执法部门)依照食盐专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
2、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违反食盐专营相关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应当符合法律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
3、守法;(四)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五)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行使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二)违法金额;(三)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四)违法次数;(五)违法行为手段;(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七)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六条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事实和整改情况进行划分,按照行政
4、处罚法有关条款增设不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情况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实施食盐专营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第十
5、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第十二条附件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与本规则配套使用,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本规则一致;除特别说明外,处罚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
6、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3年3月1日实施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2月16日发布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裁量情节1无证生产食盐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初次违法的且违法生产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
7、和违法所得初次违法的且违法生产的食盐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且累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含初次违法的金额)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且累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含初次违法的金额)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IO倍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裁量情节2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
8、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J初次违法并且经营食盐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经营食盐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或再次违法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含初次违法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含初次违法的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范围销售食盐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9、)第二卜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责令改正后,根据违法行为情形不同,予以相应处罚初次违法或者未保留食盐购货、销售凭证的处5千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违法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裁量情节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不按规定购进食盐食盐专营办法(
10、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责令改正后,根据违法行为情形不同,予以相应处罚初次违法且非故意,购进食盐为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再次违法的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5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规
11、聘用人员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责令改正后,根据违法行为情形不同,予以相应处罚初次违法,并按期完成整改的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但拒不整改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再次违法的吊销其食
12、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裁量情节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6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后,根据违法行为情形不同,予以相应处罚初次违法的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的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7加工不合格碘盐食盐加碘消除碘缺
13、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再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和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加工企业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