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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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污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督管理,规范工业污泥的处理方式和处置行为,预防和减少污泥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市生态环境保护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污泥为一般工业污泥(以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检测和确认为准),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产生污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特殊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

2、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贝%加强对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工艺。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

3、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污泥。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制定污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

4、九条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第十条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制度。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台账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抄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之间应签订有效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一定时间内的污泥的产生数量、转运车次及数量、转运时间、接受时间、转运及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三章污泥的产生管理第十二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工业

5、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导向目录,推动工业企业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工业污泥资源化利用。第十三条污泥浓缩和脱水工艺应根据所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泥特性、后续处理处置方式、环境要求、场地面积、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理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对产生的清液、滤液和冲洗水等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不具备所需场地条件,或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时,应当采用移动处理装置处理污泥,原则上不得外运含水率大于80%的污泥。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准确记录产生污泥的体积和质量,外运前检测每一批次(车)脱水污泥各项污染控制指标,确保符合城旗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6、18918-2002)等规范标准。污水处理厂按照排污许可证等规定的检测要求执行,严格控制脱水污泥的含水率和含水率检测操作的可靠性,确保符合出场外运标准。第四章污泥收集、贮存管理第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时处理和清运。第十六条需在厂内临时贮存污泥的,必须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并建设单独的贮存设施、场所,经无害化处理后安全存放。建设污泥贮存、处理、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贮存点渗滤污水应回流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细化健全污泥收集贮存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管理,禁止生活

7、垃圾等异物进入污泥,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第五章污泥转运管理第十八条污泥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具备转运污泥的能力和驾驶员,并配备专用车辆及相关设施。第十九条运输污泥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密闭容器,并具有明显的警示性标识,由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合法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运输。运输单位应对运输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禁止擅自停靠(特殊情况除外,如长途运输、车辆突发故障等)和中转,防止二次污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第二十条运输污泥的专用车辆,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妥善处理清洁产生的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在指定场所外清洗污泥运输车辆。第二十一条污泥运输单

8、位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和人群密集区运送污泥,严禁将运输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第六章污泥处置第二十二条污泥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处理处置污泥。交由第三方公司处置的,必须交由有处置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能处置污泥)的公司。第二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对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泥进行妥善处理,包括进厂道路、厂区内污泥运输道路及卸料作业区等易遗撒污水、污泥的区域,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第二十四条污泥处置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加强臭气排放和水质等指标监测,一旦发现指标超标,污泥处置单

9、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五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加强各环节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污泥处置设施,确保连续稳定运行,及时接收、处置污泥。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因突发情况停运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污泥临时接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检查工业企业污泥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对污泥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处置及台账等管理情况。第二十七条产生、运输、处置污泥的单位,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污泥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处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产生、运输、处置污泥的单位,造成污泥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工业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越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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