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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城市环境,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行业管理,确保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但不适用于工程施工现场拌制的混凝土及砂浆。本办法所指的预拌混凝土,包含预
2、拌沥青混凝土。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预拌;昆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生产活动的日常管理;负责牵头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形成和完善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工作的指导;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各项政策要求;负责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的监督落实。第四条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禁止现
3、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和落实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建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开展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开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广以及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和标识管理等工作,推动预拌混凝土产业技术创新、优化升级、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通报。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
4、负责本行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及使用活动的监督。第九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核发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动态核查。第十条税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定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应独立充分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发挥行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协调机制功能。第三章生产活动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并就企业或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做出声明。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
5、企业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接入南宁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不含预拌沥青;昆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搅拌站(楼使用的搅拌机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的昆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和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施设备应符合预拌砂浆(GB/T25181)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预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强制间歇式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规定(JTT270),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满足要求的
6、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和设备,并满足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厂区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规定,使用燃料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二)厂区应封闭管理,应砌筑围墙,有明确的功能区域,厂区内部道路进行硬化处理,未硬化区域应种植绿化.厂区内应建设生产废水收集沉淀循环使用系统,设置满足容量需要的废水收集沉淀池,对废水收集沉淀池内的底渣应定期清理,保证沉淀处理作用正常发挥,避免废水未经处理达标向外排放。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厂区内应具备完备的排水设施,应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堆场外撒落的物料及时收集清理,定期对堆场外四周路面进行清扫,保持厂区整洁,避免
7、造成扬尘污染。实行门前三包,厂区出入口30米范围内无污染道路并采用沥青混合料或水泥混凝土硬化。(三)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全封闭库房分隔储存,并安装自动喷淋装置,做至阚料无扬撒扬尘.生产作业应在密闭车间中进行或建立密闭传送装置,搅拌主机要有除尘设施用粘寺完好有效,做到生产无扬尘.卸料口要有烟气收集设施,收集生产、卸料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并净化处理。沥青站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相关标准与规定。(四)应采用间歇式拌和设备,各种传感器必须定期检定;冷料仓的数量满足配合比需要,应配备至少6个计量准确的冷、热料仓,具有添加外掺剂的设备;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沥青须按产地
8、、品种、标号分别存放,储存罐不少于4个,每个储量不少于50吨,且须留取样口,改性沥青须架设搅拌设备并进行搅拌。(五)应建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生产线安装生产;自动采集设备,生产数据能够自动采集上传至南宁市散装水泥、预拌昆凝土和预拌砂浆信息管理平台。实验室、厂区门口、堆料场、卸料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可在市级信息平台实时查看。视频清晰度为800万像素,每处视频保存期限最少1个月。(六)鼓励建设室内环保型预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不含预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9、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6888)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JGT29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预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公路沥青路面再生技术规范(JTGF41)、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
10、JTGE20)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不少于4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1名专职安全员。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参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建立并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
11、)产品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器具及仪器设备定期检定(校准)及核(校)验制度;(六)酉浮斗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和退货品处理制度;(八)其它必要制度。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由生产企业完成。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出厂检验各项技术指标不低于交货检验技术指标.须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不含沥青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检验并制作出厂标准养护试件。预拌沥青混凝土出厂检验项目、方法及频率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并按以下要求执行:(一)沥青混合料生产质量管理实行出场检验合格证制度,每一工作班、不同种类、
12、不同配合比的沥青混合料须由试验室签发出厂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场,并提供给施工单位一份。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材料,一律不得出场和使用。(二)混合料出场前,生产管理人员应对生产过程的稳定性进行确认。由试验人员进行检查、取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当沥青含量合格、筛分结果符合要求、实时监测数据稳定时,由试验人员签发出厂检验合格证上半部分,混合料运往现场时将盖章的复印件提供给施工单位。(三)试验室在马歇尔稳定度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后,出具试验报告。填齐出厂检验合格证后半部分,并将原件及所有检验项目的试验报告提供T分给施工单位.(四)稳定度、油石比、流值等指标不合格时,预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当天将结果书面
13、通知施工单位。(五)沥青混合料出场后因各种原因退货时应有退货记录,并建立专用退货台账,内容包括退货原因、退货数量、退货时间及处理结果等。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预拌;昆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验收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出厂产品应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有。鼓励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第二十一条预拌;昆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并对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比次及批量进行检验检测。原材料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14、不得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档案管理制度。使用的水泥、砂、石、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沥青等材料应具有验收、检验检测记录及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使用的水泥应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所有资料应完整无缺、一一对应并及时归档备查。第二十二条预拌;昆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试验室应根据以下条件加强建设。(一)试验室应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或预拌砂浆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有资质标准要求的,从资质标准要求。(二
15、)试验室应具有保证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检验能力和设备设施,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三)试验室应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确保试验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相关要求,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验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验资料应及时归档。(四)试验室的计量器具及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经检定合格或校准。(五)企业应在试验室推广使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重要试验设备的数据采集和保存;推广使用视频监控手段加强对配合比试验室、水泥试验室、力学性能试验室等试验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三条预拌;昆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图设计的
16、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配合比,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预拌沥青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配合比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生产企业应内设试验室进行质量内控。生产配合比报告应经试验室负责人确认签字。第二十四条预拌,昆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生产配合比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任M人不得擅自变更生产配合比。第二十五条预拌;昆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