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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公告(XX县XX装卸码头有限公司)当事人:XX县XX装卸码头有限公司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XX水强执字12024)08号),并于2024年7月23日送达你单位。决定对你单位码头位于XX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包括:输送带、临河平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如下,要求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XX县XX装卸码头有限公司负担。如你单位不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XX水强执字(2024)08号),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XX县水务局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