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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试行)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来津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四个善作善成”,尤其是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充分发挥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先行先试改革要求,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创新驱动发展效能,结合实际情况,科技局牵头起草了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公开对外执行。二、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及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内高校资源较少、科技成果转化探索不足等实际情况,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打破成果单位与企业间的信息壁垒,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新通道,通过建立“先使用后付费”模式机制,释放科技成果转化更大活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本实施办法共五章19条,明确了“先使用后付费涉及的相关主体、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支持内容。实施细则共三章15条,对实施办法支持内容的条款如何兑现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支持内容、支持条件以及各申报主体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等要求,为下一步抓好政策落地和政策兑现打下重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