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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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庆区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延庆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京科资发(2023)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延庆区科技项目(课题M以下简称“区科技项目”)是指由在延庆区注册的法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应用场景建设等相关科技创新的活动。第三条区科技项目的管理按照“宏观引导、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专家论证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突出绩效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

2、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第四条区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设立与项目分类第五条区科信局根据延庆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区科技项目,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项目立项包括需求调研、项目征集、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决策和签订任务书五个程序。第六条区科技项目实施分类管理。(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区科技项目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

3、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二)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区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区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三)按遴选立项方式,区科技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合规审核、定向组织和“揭榜挂帅”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择优给予立项和前资助支持的项目。合规审核项目是指通过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立项和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

4、资助的项目。“揭榜挂帅项目是指通过公开张榜、揭榜评审等流程立项,旨在解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任务的项目。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区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区科信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咨询专家等。第八条区科信局的主要职责有:(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二)遴选确定专业服务机构,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作;(三)发布区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四)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五)开展区科技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下达项目和资金;(六)建设区科技

5、专家库等;(七)开展区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一)社会信用良好,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二)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落实自筹经费等各项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三)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要求,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

6、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五)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六)接受并配合区科信局、相关部门及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七)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八)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九)完成区科信局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专业服务机构是经区科信局道选确定的,具有独立

7、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受托承担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有:(一)受托承担区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二)受托强化区科技项目管理;(三)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区科技专家库;(四)接受区科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区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遒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二)科技专家应从事与所咨询

8、项目(课题)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咨询专家主要职责有:(一)受托参与区科技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指南发布第十二条区科

9、信局根据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需求调研,凝练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形成重点支持领域,有需要可以形成重大专项工作予以推进。第十三条编制区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第五章立项管理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区科技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区科技项目。第十五条

10、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第十六条区科信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十七条区科信局按照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开展项目立项工作。区科技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第十八条区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由区科信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并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区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九条竞争择优类项目应合理分组、随机选择区科技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进行网络评审或现场答辩,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答辩,根据需要

11、开展现场考察,考察承担单位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并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合规审核项目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咨询意见。定向组织项目按区委区政府决策要求落实,对根据特定科技创新需求组织的定向项目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形成咨询意见。“揭榜挂帅”项目由区科信局组织需求征集、论证遴选、发布榜单、揭榜申报、专家评审环节后,公示无异议的“揭榜挂帅”项目及资金支持建议方案,下达项目计划。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课题),由区科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招标。第二十条区科信局健全区科技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

12、等。第二十一条区科信局对参与区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第二十二条区科信局根据评审咨询意见拟定区科技项目立项方案,经区科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第二十三条正式立项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区科信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区科技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区科信局。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区科信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重点项目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任务书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对重大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阶段

13、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区科信局可以组织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存续期内调整、撤销的依据。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第三十五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区科信局,区科信局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可做结题处理,并依法收回未使用经费。对三年内首次发生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但专家认为存在合理原因的项目,结题结果不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记录。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

14、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任务书约定执行期到期后一年内未完成验收的,经区科信局审核,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资产,并按区科信局的结题处理意见和审计结果返还相应经费。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2至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根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利用本

15、区财政资金设立的区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八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九条区科技项目经费包括区级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前资助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编制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中应包括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后补助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第四十条区科信局依据项目(课题)任务书,按科技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科技经费。区科信局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四十一条区科信局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侧重依据项目(课题)任务书考核目标和任

16、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建立健全既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又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的项目(课题)绩效评价体系。第四十二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完成任务书任务并通过睑收的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收回。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区科技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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