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部门)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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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间(部门)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车间(部门)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1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醋保安全。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依法追

2、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生产经营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生产经菅单位的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生产经营领导人员。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其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3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贡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3 .安全生产法B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确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因此,本条明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资金的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4 .外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4、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这是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要求。生产经

5、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必然要求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6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睑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睑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明显的安全警

6、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等危险性很大,很容易发生爆炸中毒、火灾等事故,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连反本条规定,员工也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拒绝生产经营单位

7、提供的违反要求的集体宿舍,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宙。与此同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集体宿舍还应当保持安全距高。所谓安全距酒,是指在这个距离之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宙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井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不提供,也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防护作用,切实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9.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够尽可能地防止和戒少生产安全事故,但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具有的风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为了维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工伤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全社会的互助机制,通过这种机

9、制,可以分散意外工伤的风险,保降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将其扳失减轻到最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是一项强制性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10.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

10、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拖延,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现场危害因素分类1、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1 .H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这此因素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危害明火等等。1.2、 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1.3、 生物性危险有言因素。主要包括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古动物及植物等。1 .,1、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负荷超限期,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

11、辨识功能缺?解“1.5, 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等1.6, 其他危险有害因素。2、按照事故类别和起因物分类:将危险有害因索分为20类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垂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阴塌011官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军3、按职业有害因素分类: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中紧张度过高、劳动强度过大或安排不当不良工作体位。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场

12、所设计或安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卫生标准,车间布局不等里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安全防护。三,现场作业安全1、一般安全规定(Dx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品;(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袋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

13、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15)4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18)、

14、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2、几类特殊的现场作业及其安全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需要从事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厂内运输作业起重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这些作业应特别加强安全监管,制定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以安全防范。2.1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指在生产经营场所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动火作业要求(I)4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15、证。(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激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昉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Si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滋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5)、凡盛奘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奘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氤气、氮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承认无危险后,方可动火;现场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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