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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小区养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内犬只饲养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犬只饲养人(以下简称养犬人)及其饲养的犬只。第二章养犬登记与免疫第三条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第四条养犬人应当在领取养犬登记证30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的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第五条养犬人应当在犬只身上佩戴免疫标志,并将养犬登记证复
2、印件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六条养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第七条养犬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管教,不得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第八条养犬人遛犬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时间内遛犬;(二)为犬只佩戴束犬链,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三)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四)不得在禁入区域内遛犬。第九条养犬人不得在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不得遗弃、虐待犬只。第四章犬只禁入区域第十条下列区域为犬只禁入区域:(一)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场、健身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二)小区内的餐饮店、商店等商业服务场所;(三)小区内的楼道、电梯等公共空间。第五章犬只扰民与处理第十一条养犬人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疑似患有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第十二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第十三条因犬只伤人、扰民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