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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故城县教育局教学设备购置项目图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HBJZ2022-020二、项目名称:故城县教育局教学设备购置项目图书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顺发小区36号被投诉人1.故城县教育局单位地址: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被投诉人2:河北柜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与石铜路交口旺角国际2014室四、基本情况:2022年10月20日受理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关于故城县教育局教学设备购置项目图书采购项目”第一和第二标段招标文件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
2、、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一:在招标文件中把提供2020年以来全国百佳出版单位10家及以上图书供货渠道作为评审因素,就是指定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二:在招标文件中把质量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五、调查情况“故城县教育局教学设备购置项目图书采购项目”第一和第二标段于2022年9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9月30日至10月11日,10月8日河北转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到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的质疑,并于10月13日作出对质疑请求
3、不予支持的答复。本项目于10月20日开标,10月20日,本机关收到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的投诉,经审查后正式受理。经核查:(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调查情况:全国百佳出版单位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的全国百家优秀出版单位,依据财政部相关解释,不是指定特定品牌。只作为评审因素,没有作为资格条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调查情况:在此项目招标文件中,把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只是为了进一步保证货物质量,是与货物的质量有关联的,且未发现有任何特定的指向或偏向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此项内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综上,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成立。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答复通知书、专家论证意见、财政部有关政策解释等证据证明。六、处理依据及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越60日内,依法向故城县人民政府或衡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处理文件编号故采财投2022J1号八、其他补充事宜故城县财政局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