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_农贸市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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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精选8篇)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琮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

2、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费建设集贸市场。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

3、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兴建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4、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速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第三章农贸市场交易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

5、亮证照经营。第十四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第十五条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第十六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一)走私物品:(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六)反动、淫秽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

6、物、植物及其制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第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一)以次充好,(二)垄断货源,(三)强买强卖,(四)克斤扣两,具的准确度;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垄断价格;骗买骗卖,欺行新市;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

7、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

8、、检险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检疫、检验的商品,未经脸疫、检验的不得上市。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四)市场管理费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监督

9、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成交额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场管理费。其标准是:(一)旧机动招、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二)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2%;(三)缝纫、修理等服务性经营收费标准不超过营业额的2机在集贸市场内设立农民自产自辆区,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成

10、交额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场管理费。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子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O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

11、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xx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绪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

12、条,乱流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置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13、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绐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农贸市场贸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2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

14、、整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5,各类鱼撞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

15、警告、处罚、自离市场。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须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IK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摧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告处罚。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必须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天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14、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规范整治四次,早上6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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