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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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民意解民忧I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近期,市民孙先生通过热线电话咨询位于兰山区临西一路与聚财路交汇处的观河苑小区土地使用期到期如何续期问题。我中心工作人员接到咨询电话后,立即调查落实。经查阅登记信息系统了解到,1992年,观河苑小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期30年,现已到期。针对市民孙先生咨询的“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如何续期”问题,我中心积极向自然资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请示,获得“自动续期相关政策尚未制定,继续沿用两不一正常过渡期政策为群众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答复。我中心工作人员就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规定及“两不一正常”政

2、策向市民孙先生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孙先生对相关政策规定有了更加清晰全面的了解,打消了到期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担心和疑虑,并向我中心工作人员表达诚挚感谢。相关政策解读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1990年,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自此全国各地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在不超过最高出让年限70年前提下,按20年、30年、70年等收缴相应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并为使用权人办理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3、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15年,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上同时记载房屋和土地信息。统一登记实施后,各地陆续出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对该问题进行了解答。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可按照“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温馨提醒当前,我市辖区内已到期、即将到期的住宅用地及地上住房发生交易时,均可采用“两不一正常”过渡期政策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市民朋友们无需担心,如您有其他问题,还可拨打0539-2032100进行咨询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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