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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据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01.集团公司的收款业务,必须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印刷的集团公司字样的收据,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依据。02.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配合集团公司严格做好收据管理工作。03.各单位领用的收据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代开、外借。04.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及撕毁;如由于开具有误等原因需要进行作废处理的,应收回所有联次,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由作废人员签字确认。05.已开具的收据应时时关注收款情况,收到款项的,应将记账联作为收款凭证附件留存备查;未收到款项的,应及时要求付款方退回收据的收据联,与其他联次一同作废处理。06.收据使用后,收据管理人员应根据收据内容及时登记收据登记台账。07.领用空白收据发生遗失的,应于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08.收据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收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杳,包括收据开具内容是否齐全、是否规范,记联账是否作为收款凭证存放、收款金额与收据金额是否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