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新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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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代走*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四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4年5月31B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

2、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3、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4、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乡被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

5、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Ho第七条省、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问

6、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一体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应急预案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联动执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构建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老旧建筑、大型综合体、电力设施、游乐设施等,以及隧道桥梁、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检测维护,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九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事故调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7、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成果转移以及产业化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安全效用强、应用场景广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鼓励开展工业综合体以

8、及其他新业态、新产业、新领域安全风险研究。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二)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关资格;(七)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10、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财政、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运行状况

11、和风险点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具体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生产经营

12、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改造规划,限期迁出或者转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窿筑物、构筑(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

13、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贲。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实施救援的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戢必要的呼吸器具

14、、救援器材。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道路、消防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客井等重点部位和电梯、供水、供暖、供气、供电、消防、雷电防护等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建筑物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明确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宾馆、饭店、医院、图书馆、书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

15、馆、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以及密室逃脱、剧本杀、室内冰雪等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四)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六)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容纳人数;(七)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习近平

16、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安全生产法要求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监管责任O余文福接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费,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管单位主体费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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