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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强制清算的假设干问题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了结公司业务,清理公司财产,清收债权和清偿债务,安排公司剩余财产的行为和程序。公司解散后应依法清算方可终止,但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不进展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清弊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诉诸法院恳求司法强制清算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公司法关于法院强制清算方面的规定过于原那么,法院在审理中相识不一,面临各种实体和程序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进展探讨。一、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性质依各国通例,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对于公司的非破产清算详细分类那么有所不同。依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标准进展划分,公司清算可分为随意清算和法定清算,随意清算是依据公司章程和
2、股东会决议进展的清算,一般仅适用于无限公司或者两合公司:法定清算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展的清算,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如口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法定清算进一步划分为一般清算和特殊清算,一般清算是依据一般清算规那么,在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债务的状况下,It1.公司自行依法定程序进展的清算;而特殊清算是在一般清算过程中存在对清算的进展造成显著障碍的事由、或者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法院依申请而吩附进展的清算。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分类,FI行清算是公司组织的清算,但仍要依据法定程序进展,属于法定清算;强制清算那么是基于法院或者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吩咐而进展的清算。公司清
3、算的科学分类不仅具有学理意义,也有规制清算人主体地位、规定清尊方式、确立清算的详细程序、整合清算制度、表达清算价值取向的实践效用。我国公司法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这两类公司规定必需进展法定清算,不存在随意清算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分为F1.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类。公司解散后首先由公司自行清算,在逾期未清算时,法院可依申请组织强制清算。作这样的分类,既符合现实须要,未超出司法职能,也是对公司法规定的合理说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不同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企业资不抵债情形下的强制清算并予执行的程序,破产必需在法院的主导下进展,法院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破产管理人由法
4、院选任并全面接收企业,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表达出剧烈的国家干预色调。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允受偿,债权人会议对某些重大问题享有确定权。公司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资产超过负债的情形下进展的,其目的不仅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且要使股东能够公允地安排公司剩余财产,同等爱护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在清算中更多地表达公司自治,清算根本屈于公司内部事务。清算组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公司董事会,但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及监事会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仍旧对公司的财产处置具有确认权,清算组在重要事项方面仍须向股东会报告,并承受监事会监视。对于公司强制清算,一般情形下法院监视比拟消极。
5、债权人在其债权能够得到清偿的状况下,也没有必要过多干预公司的清算事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为非讼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是解决公司清算中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并安排剩余财产的特殊程序,并不存在对立的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清算的当事人也不肯定与案件有干脆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即行开场。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场清算,同时对清算程序进展指导和监视,审理债权确认争议,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在确认清算报告后,法院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依据清算结果申报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清算组贡任同时解除。如清算组有不法行为的,那么其责任不能解除。
6、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期间宜确定为6个月,到期未完成清算但有正值理由的,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延长清算期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为IF.讼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实行独任审判制等问题,应由法律明文规定。这也是目前公司强制清算中亟需解决的法律程序问题。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由公司居处地法院管辖,目的是便利公司清算及监视。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人除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外,还可以是股东。这一方面是因为由于债权人因利益考虑而提起申请的主动性不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司股东,特殊是少数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清算也有利益诉求,不能解除他们申请公司清算的权利。
7、被申请人为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的,法院可依申请组织清算组进展清算。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自愿解散或者被撤消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司法判决解散后怠于清算或不进展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这是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重要情形。另外,虽成立清算组但拖延清算和违法清算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因此,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指定清算组进展清算。法院接到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审查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而未成立清算组,或已成立的清弊组是否违法清算,然后审查申请人资格、申请书等实质与形式条件,符合条件的那么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法院在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之前或之
8、后,可依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公司财产和公司账册、印帝等实行保全,以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顺当进展。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被受理后,其他针对公司的民事诉讼是否由受理法院统一管牯,尚须法律规定。另外,有关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是否解除,执行程序是否中止,也须要法律明确。为提高清算效率,笔者认为应由受理法院统一处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展清偿。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债权的,应依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申报债权。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展清偿,从另一方面说明,债权人也不得在债权申报期间要求清偿。对于法院的执行,也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债权申报期间不能强制执行公司财
9、产。公司解散后,发觉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股东下落不明,公司财务账册和其他资料已经毁损、丢失或者严峻不全,是否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及如何清算问题,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同。有的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公司无法进展清算,因此不予受理。实践中有的法院受理后托付中介机构进展清算,中介机构经调杳后认为无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的,拒绝接着进展清算,导致不能清算。也有法院认为,虽然公司资产和负债状况不明,但在清理现有财产状况下仍应接着清算,发觉资不抵债即应进入破产程序。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爱护债权人、股东利益的角度考虑,申请应予受理并进入清算程序,清理现有的能够确定的财产,公告债权人。当然,
10、一般情形下,这类公司资产往往缺乏以清偿债务,应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执行,但经清理后,公司资产能够清偿经通知和公告确认的债务的,清算仍可接着进展。公司不经清算而任其自生自灭,不利于市场交易平安和市场秩序的稳定。至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公司股东、董事的责任可另行追窕。三、清算组的法律地位、组成和职权清算组负责清算事务的执行并对外代表公司,居于公司清算活动的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采纳清算组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运用清算人一词。关于清算人的法律地位,一般国家立法将清算人视为或准用公司董事会的地位,清算人负有董事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48条规定,除依据清算目的另有规定外,清算人具有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德国股份
11、公司法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清算人在其业务范围内拥有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与董事会一样,清算人受监事会的监视。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24条规定清算人和公司的关系准用委任的规定,清算人被视为公司受托人,清算人的权利义务与董事一样。口本公司法典第482条、第483条也规定清算人执行公司清算股份公司业务,代表清算股份公司,有关董事的义务准用于清算人。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在自愿清算中,清算组由股东或董事组成或股东会选任,其法律关系可准用民法中委任的规定,清算组与公司之间为委任关系,即清算组受公司委任从事清算工作。基于受委任人的法律地位,清算组应当向公司股东会负责;也可说明为
12、清算组为公司机关,类似于董事会。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由法院指定并承受法院监视,状况较为困难,但与破产清算不同,清算中的公司仍具有法人地位及清算目的范围内的权利实力,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存续并享有肯定权利,清算组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公司和股东负贡并侧重爱护股东的利益。法院的监视较弱,中立性更强。由于清算中没有债权人会议的监视和权利制衡,清算组的权利也主要由股东会或监事会制约。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更类似于董事会的公司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法上的指定清算组,包括清算组成员的选任、解任。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的董事,可以选任为指定清算组成员。法院也可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
13、相关专业学问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的人员可引用破产管理人名册进展选任,无行为实力或者限制行为实力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曾被法院解聘的清算人等,不能被选任为清算组成员。法院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资格的个人作为清算组成员可享有酬劳恳求权,并在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给付。有重大事由的,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任清算组成员。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的职权共七项: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
14、清算过程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对清算事务作出确定或决议,应由清算组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清算组在执行清克事务时,既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也要承当清算义务,同时还应尽和善管理人的留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在未履行清算义务或违反诚信义务时,应当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等法律费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实践中如何确认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是个难题。清算中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确认、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制订清算方案和报告等,属于非经营活动。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收债权和清偿债务、处理公司剩余
15、财产等清算活动那么可能是经营活动并与清算有关。上述经营活动与公司解散前发生的合同等业务相联系,是对公司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或持续处理,一般应视为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公司京大资产或业务转让、借贷、担保等,明显不属于公司清算的业务范围。对于因公司实际须要而开展的新业务或因处理财产而发生的新业务,那么应依据肯定的原那么和标准进展认定。确认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应遵循符合清算目的和有利于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两个原那么,以实现财产变现效益最大化与刚好清偿债务为原那么。清算组在作出重大的经营活动时需征得股东和债权人的同意,并向法院报告。处置公司财产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展,不应私下交易。认定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16、活动的效力,应考虑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爱护。假如第三人不知道公司正在清算而与公司签订合同,一般应成认合同的效力。假如第三人明知公司正在清算而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订立显失公允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那么可予以撤销或认定无效。四、法院的监视与检查公司强制清算中,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确定清算费用,指定清算组,诉讼保全,解决清算中清算组与股东、债权人之间以及清算组的内部争议,检杏清算进展和现状,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组追究责任,终结清算程序等。在强制清算中,法院可予特殊的监视和检查。法院可以选派中介机构作为检查人,对公司清算中可能存在的损害事项进展调查,包括对公司财产状况和评估状况、公司负责人及清算组是否违反清算义务不当清算或违法清算等方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法院,It1.法院确定是否追究相关人员贡任及有无保全处分的必要。发觉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状况,应当督促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刚好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还应对清算过程中的资产清理、变现行为进展监视,要求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