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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录一、继父田子女关系IS)S1(一)继父母子女关系三念I(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2二、我国It父用子女关系的立法及知中存在的问题3(一)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3(二)缝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4三、IeMt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篇介6(一)不完全收界制度6(二)姻亲制度8(三)“实际父田”制度8(四)法院命今利度9四、完善M维父母子女关系JWE的醉9(一)迸一步明确抚养关系成标准9(二)明确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制度U(E)构建“附义务继承”制度U(四”句建不先的罪制度12IfiS1.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亲生父田一方再婚的行为而产生的.根据我国法律规
2、定,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会产生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但是民法典关于继父用子女关系的规定过于笼统,存在抚养关系认定标准不明确,解除制度欠缺等方面的同感.借鉴域外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为处理有关案件提供明确的依据。I关镜请I继父田子女关系:认定标准;抚养关系一、继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慨念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亲生父田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携子女再次缔结婚姻.或者是亲生父母高婚后一方再婚,由此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这种关系是同时具有婚姻、血缘与法律关系三者而形成的。随着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调整,他们之间关系的不断细化,产生
3、的矛盾与问题越采越多,亲属关系也具有了一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总而言之.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亲生父母其中一万再婚行为而产生的,所以也可以说再婚家庭中成员之间的亲禽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而产生的.由此可以分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二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在再婚家庭中总会面对的难题,继父田与继子女的关系与利益总是难以平衡,也有着很多类型的继父田子女关系,但在我国只有基于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而形成的法律拟制皿亲关系.才属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的范围.当事人之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田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生父母其中一方再婚时,继子
4、女还没有成年或还没有能够独立依靠自己生活.从而与继父母一起生活,继父母为继子女提供其生活所需的物质基础和猜神基础,从经济和教育等方面抚界继子女。但是当亲生父田再婚时,继子女还没有成年或者是还没有能力作够独自生活,网时也不和继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没有和他们生活在一起给予姆顾,但是为他们提供了经济上的帮助,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正常的受到教育并且生活,那么继父田也是可以视作崔行了他们的抚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亲生父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与维父母也具有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他们之间具有着双重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若双重的亲属关系,这也是继父母子女具有双重权利义务的来源。2、名分型
5、继父母子女关系当继子女的生父母其中一方再婚时,其还设有成年或者还没有能力能够独立生活,但继子女也不与继父田一起生活,继父田也没有为其提供物质基础或精神基他.没有给予经济或教育上的照料,这是一种类型的名分型关系:当生父母其中一方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能够有能力独立生活,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在一起生活,且没有为具提供任何帮助,而在继父田需要赡养时却没有进行必要的嘛养义务,则两者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另一类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3、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型继父田子女关系是指在亲生父母其中一方再婚后,通过法定的收养案道和程序正式收养继子女,使两者之间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受到相关法律的保
6、护,当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后,他们之间就可以适用关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二、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继父田子女关系的立法1、法律规制的主体也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继父田与继子女的平写关系,明确指出继父母不得出现虐待或者歧视继子女的行为。法律很明确的规定了该条法律适用主体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两方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只有基于抚养教育的事实而形成的法律版制血亲关系.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并约束的范围,即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作适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只能应用法律上关于养父母子
7、女关系的相关规定,各种不同的继父田子女关系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约束与保证实施,但只有形成有效的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2、继父田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相关规定表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会一直存在,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发生任何改变,子女永远是父出双方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子女需要一直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样的在继父田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有效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需要对继子女承担责任,负担起继子女的教育、抚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继子女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对继父用的脑养义务。总而言之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自己不能独立进行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继父田给予他们适当的抚养
8、费,来维持他们的正常生活,也有权要求亲生父母给予适当的抚养费,同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确有困难的继父母与亲生父田有权要求他们的成年子女给付适当的腾养费.所以继子女对继父母与亲生父母有若双重的权利义务,既可以享受两者的抚养教育.也要承担两者的除养义务。(二)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继父母在成立新家庭后,多多少少可能会存在着一些矛盾,比如感情上的不熟悉、相互之间的所应该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不了解.从而对于继双方的人身权利(比如抚养和瞪养等)与财产权利(比如继承财产的权利与家庭财产的分配与使用权等)都会产生相应的问题。以下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k抚养的认定缺乏具体的运用8施对于继父
9、母子女何时才能形成正式的抚养关系,通过支付抚养费还是给予生活基础保障?或者是一起生活达到多少年限?两者间形成关系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在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认定上,虽然民法典未有明确标准.在实践中法宣判案时,对此类案件还具有着一定的自由裁室权,但从理论上来说,对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现在理论上存在的两种观点),一是从客观因素出发,以继父母和继子女持续在一起共冏生活的事实与时间为认定标准.比如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认为,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在一起生活事实上连续了3年以上,就可以通过这个认定为他们之间具有了有效的抚养教育关系,形成了事实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王歌雅教授则认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必须在事实
10、上在一起共同生活连续5年以上。二是结合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万面,比如房绍坤教授的观点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成立抚养关系应当同时满足四个要素:第一,继父母应当为继子女给付一定经济上的教育与抚养费用,特别是教育上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在现实中是否在一起生活;第三,继父田与继子女连续在一起生活并抚养教育继子女至少3年以上才能认定为具有抚养教育事实存在;第四.双方具有一定的抚界关系主观意图,继父田在主观上愿意抚养教育继子女。141在实浅中,通常的认定方法是:如果父母再婚时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自然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果子女已经是成年人那么就不认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且在继父母子女已经
11、形成有效的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对于型否解除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参照收养关系的相关规定,通过判决或者调解来解除关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万个读者就有一万个哈斓雷特”,所以对于这种关系的解除标准,各个法院或者是法官的认识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下非常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问案不同判的情况,这对于法律的权威性是非常不利的。在父母圈婚时继子女也不一定是还设有成年的人,成年继子女在主动承担了继父母老年时腌养义务后能否也形成此关系?这些在现在实行的法律中都没有具体规定。2、解除颔度不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在已经建立有效的抚养关系后
12、,是否能够解除该关系,又要如何解除该关系,法律中并没有详细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提出,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麋通过自然解除,想要解除该关系需要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解除该关系,法院在查证事实的情况下隹出判决,但是对于未成年继子女来说,他们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这也导致了很多未成年继子女在受到虐待时只能忍气吞声,他们的利益能由谁来保护?无论是继父母还是继子女.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解除制度的不明确也导致了无法更好的保障他们的权益,在产生矛盾时没有统一的规定进行调节,矛盾只会越来越大,不利于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3、关于遗产继承权的认定向题我国法律规定只会保护有着扶养关系的继
13、父田子女关系,在已经形成有效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同样适用有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继承的相关规定,但是当亲生父坦一方要与继父田一方离婚的话,那么继子女对继父田一方的遗产是否还有若合理的继承权?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通过一些司法实践案例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结论:此类关系不会因为继父母恩婚而自然解除,而是一定要经过相关法定程序后才能解除,如继父母或者继子女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该关系,法院经过审判下达裁判文节冏意该请求,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在通过法律手段正式解除此类关系之前,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会消灭,财产继承权也不会消灭,还是可以继承相应的财产。而由于我国对于继父母子女之间抚
14、养关系的认定没有统一规定,解除制度也只是经验主义,导致了关于遗产的继承方面也存在着问题对于成年继子女,尤其是那些在继父田结婚后已经有若独立爱力,不需要继父母对他们承担教育抚养的义务.但他们在继父母年老或者没有基本的生活能力后主动承担了对其的ts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当继父或者继田死亡时,哪怕继子女可以分得部分遗产,但是这与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遗产继承和分配所得到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这显然对已经承担嬷养义务的子女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有相似经历的家庭和谐。4、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利和义务关系如果当亲生父或母与继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他们跟随亲生父田一方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在一起共同
15、生活时,继父或者继母在这期间对继子女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与教育义务,或者是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承担了长期的除养义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嫩养关系.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视作为继子女和继父母在实际上已里形成了双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学术界也对法律上确认成立了有效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关系是否合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首先对可能出现的重叠父(或母)关系之间的问感与矛盾缺乏应对措施,对于至强的父或母关系就会导致双重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于继子女来说负担又会加重。在这种情况下亲权如何行使?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确认?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次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比例实际
16、上已经渐渐不利于子女.子女要比父母承担的义务要重的多;酸后这也违背了法律上愚思自治的原则,意思自治就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参与相关的民事活动,当事人有权选择参与某种民事活动或者不参与,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法律的规定却强制了继父田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产生与发展,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三、域外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制度简介(一)不完全收养制度不完全收养制度是当养子女在被养父母依据相关法律制度收养后.界子女与亲生父母没有完全的终止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他们相互间还保罂了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收养方式。这个制度原来是用来解决亲生父坦不愿意放弃他们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时所采用的规定。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不完全收养制度的应用已经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普遍承认.我国澳门也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