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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僵尸企业调研报告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一)20*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侦尸企业调研与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一、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年来,一般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逆境。许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气全部投入到一般案件审判中,未建立特地的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特地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须要特地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
2、。这种H面非常不利: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截至I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特地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实践证明,设立特地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主动性高、效果好。特地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中心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依据中心要求加紧探讨制定有关方案,并将与中心编办协调推动这项工作。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马上开展相关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
3、设工作。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领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马上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究阅历: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运用现有编制,先把特地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马上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搁工作。从目前开展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须要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担当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5.对卜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卜.级法院破产审判1.作进行监督指导;9.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司法说明的制定与贯彻实施;10.很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探讨探讨。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动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协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有特地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协助人员的培训,进步提升法官和司法协助人员的业务素养;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养好、综合实力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
5、力气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开“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协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发掘、培育特地人才,确保特地审判人员与时到位。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动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需将特地审判庭作为项内容特殊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特地审判庭、破产审判法自和司法协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状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探讨,并将适时予以明确。二、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
6、产程序工作O民事诉讼法司法说明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说明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法院已起先主动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详细规定。当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留意以下四个问题:是要充分利用己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与时发觉、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佃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法院与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创建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与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二是推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
7、执行时。同忖,不仅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实行书面形式。三是要留意克服地方爱护主义。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与时移送,不得有意拖延。破产法院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心情”,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与时受理,切实避开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四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r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说明(二)也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些地方法院未严格遵遵守法律律和司法说明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接着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保全。这种状况要坚决予以禁止,严格依法办事
8、。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养干脆确定若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养。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既要严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须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汲取,把破产重整的须要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断加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当前,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是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人民法院要引导担当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汲取擅长企业管理、熟识科学技术的特地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精确有效评估。同时,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
9、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主动进行探究。二是要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洁。从近年破产审判实践状况看,对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当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养提升。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应是W1.前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三是要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从多数地区状况看,管理人名册自2007年建立后就始终未发生变更,既未增加些符合条件
10、并具有肯定破产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这种状况应当依据实际状况作出变更。尤其是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之后,要依据业绩和水平实行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许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部分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酬劳部分应当支付。目前,务必要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主动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主动性。已
11、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妥当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在运用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与时总结阅历,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政府财政救济的常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究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五、慎重适用重整安排强制批准权。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实行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在制定重整安排草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确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加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安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僵尸企业”重整一股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假如“僵尸企业”重整安排草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不涉与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法
12、院在批准这类重整安排时应当谨慎。因为这类重整安排草案可能并未解决导致企业破产的深层次冲突,企业经营前受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垂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更加适应市场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重整安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自由表决确定。假如重整安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六、主动探究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电案件,要留意快审快结.快审快结包括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能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其次,对
13、于没有挽救希望,不须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已经枳累了许多有益阅历,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估已协商一样的可以不再鉴定等,其他法院可以学习借鉴。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与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随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货,依法主动和妥开展各项工作。上级法院要针对企业清算破产作特点,依法依规实行审级监督、审判管理、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等综合手段,加强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有关工作顺当进行。目前破产案件审判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各地法院要克服畏难心情,抓住工作机遇,把破产案件审判匚作抓实抓好,开创破产审判
14、1:作新局面,力争相关各项1:作都取得丰硕成果.僵尸企业调研报告(二)3月25日下午,改革内参“僵尸企业治理之道”内部研讨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大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我国经济学家何帆教授担当主报告人。研讨会邀请了中心财经高校公共财政探讨院王雍君院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探讨会周放生副会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探讨所都阳教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波,国家统十局就业大数据小组组长李志龙,中国人民庙校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等学者担当点评和发言嘉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总编辑史克毅、编辑部主任刘学军、调研部主任贾存斗、财新智库宏观经济探讨员朱鹤、财政部财政科学探讨院探讨员樊轶侠、
15、上海钢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竹俏,以与来自中心财经高校、民生银行等相关探讨机构的学者共同参加研讨。何帆教授探讨团队的主报告6中国僵尸企业:现状、成因与政策建议是在长期跟踪、探讨僵尸企业,多次深化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编写而成。报告提出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紧靠企业自身之力,须要银行、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发力,形成“企业自救、银行协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这是胜利处置佃尸企业的重要保障。何帆教授认为在经济低迷的时期去产能以与解决僵尸企业,难度会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去产能的主体是市场而非政府,但现在是政府在主导去产能,比如让各省拿出一个去佃尸企业的数量名单,这种方法有可能会导致激励机制的
16、扭曲。从国际阅历来看,真正解决问题的是企业本身,政府要做的是在配套政策上去支持,在社会政策上要托底。王雍君院长从财政治理的的角度来剖析佃尸企业,认为探讨僵尸企业的对策必需关切五个方面的问题:是僵尸企业的制定标准,二是僵尸企业应当正确分类,三是财政压力和可承受性的测试,四是政府的职能边界,五是财政支持的方式。都阳教授和李志龙博士均从就业角度来分析佃尸企业的治理。都教授认为假如把去产能过程中的就业问题推断成很严峻,会阻碍这个进程的推动。应实行爱护工人,不爱护岗位的原则来解决就业问题。李博士认为去产能带来的冲击可能不是那么大,保就业,可能还是要把目光放的更宽点。对员工的安置问题,他认为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共享经济可能是下个淘宝式的就业发动机;二是健全面对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更加有针对性的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高波总经理建议由国家部委牵头成立高级别巡察组,摸清现有僵尸企业和即将成为偃尸企业的数量与产能,马上停止求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