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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更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细则实施期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籍老旧营运船船报废更新,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实施工作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营运船舶,是I旨在国内沿
2、海或内河依法从事国内运输的船舶.第四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一)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的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的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
3、限(据实计算,不取整);(二)船船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的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三)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第六条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i由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的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一)应当有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的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二)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的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三)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的检睑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
4、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育验、船的所有权登记、船的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四)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船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第七条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一)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二)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睑证书
5、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宵髓睑、船舶所有权登记、船的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三)船船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第八条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第九条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的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第三
6、章补贴申报、审核第十条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的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请新建船的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闻员老旧营运船的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沿海船的经营人注册地在北京等,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下同。第十一条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船舶拆
7、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的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9瞄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3)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二)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建船的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伯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常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国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应拆解船的的船柏拆解完工报告书.(三)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
8、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船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申请人提交的翻斗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辆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在地
9、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直睑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的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船拆解完工报告书.船的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珀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的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
10、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附项目清单),按要求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本地区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已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技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省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交通运输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
11、文件及项目清单进行初步审核,将结果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进行筛选审核后,正式向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并抄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有关信息.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拨付国债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拨付流程应符合“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第十六条船舶拆解完工并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开展指导督导检查,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
12、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核查报废船宵蟒口新建船船的所有权翌记证书信息,船检机构负责核直船舶检验信息.第十九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I卜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直,抽直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协助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企业或个人骗补行为的地区,将依法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诩行.第二十四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