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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联勤联调“大调解”工作制度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联勤联调“大调解”工作制度。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联勤联调工作由镇人民政府成立的“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任务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指导下专业调解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后,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组长每月主
2、持召开一次调解小组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防范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要向司法所、交管办通报当月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纠纷情况,了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一、督导跟踪制度司法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大调解”工作小组开展的调解工作情况进行踪服务,全面提升调解质量。二、岗位责任制度调解小组对调解的事故要做好记录做到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7%以上,调解回访率达100%对未调解达成一致的交通事故纠纷,按要求移交相关部门办理,确保无矛盾再激化,无越级上访事件,对因工作失误造成工作局面被动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
3、相关人员责任。三、信息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事故,及时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及调解情况,严禁迟报、漏报、虚报。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司法所要负责完善事故调解档案,对所有的信息都要登记造册,以备查证。四、纠纷登记制度调解小组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月对受理的纠纷进行汇总,填入调解登记簿内,调解室每月汇总后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五、纠纷回访制度调解小组对调解的交通事故纠纷,由司法所牵头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7日内进行调解成效回访。六、纠纷移交制度调解小组对已超出镇人民调解范围的事故或明确规定由区级有关部门处理的,以及经两次以上调解不成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应及时移送上级相关部门处理并全力配合调解。七、档案管理制度对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相关资料,应在结案后一月内装订成册,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