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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介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林业是自治州的重要产业,应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第三条稳定和完维林业生产责任制,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不断提高森林覆益率。到2019年全州森林覆盖率达35$以上,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地。县、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第五条州、县、市林业局是本
2、级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是管理和指导林业生产建设的基层组织,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乡做政府领导,根据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行使相应的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第六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堂植树造林第七条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多层次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发展林业,谁造谁有。第八条植树造林按林业区划实施,坚持造管结合,多种经营,发展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和水源林,保护中幼林,分别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鼓励集体和个人种植经济林木,发展乡村、家庭
3、林场和果园。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建设应当优先给予扶持。第九条植树造林应当有领导、有计划地按设计技术规程进行,逐年增加工程造林面积。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州,县、市,乡、镇,村、办应层层营造样板林,实行集约化经营,为植树造林作出示范。未完成年度采伐迹地更新任务的,不得安井下年度采伐指标,并限期更新.第十条农村植树造林实行义务工和积累工制度。义务工用于完成法定植树任务,枳累工应参加林木收益分配。城饭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未做行植树义务的,限期补植或由绿化委员会按应履行植树义务公民人数每株收取三至五元球化费,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第十一条建立
4、自治州,县、市,乡、镇三级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包括:(一)按比例分成的育林基金;(二)上级拨款;(三)林区建设费;(四)按规定对采集、经营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五)按规定从以木材、竹材为原料、燃料的工矿企业等单位收取的费用;(六)州,县、市,乡、镇财政的拨款;(七)扶贫资金中用于造林的经费:(八)森林资源补偿费:(九)其他收入。州,县、市,乡、镇财政给林业拨款应列入预券。州不少于上年度本级财政支出的2.5%;县、市,乡、镇不少于上年度本级财政经常性收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造林护林、多种经营以及资源保护和奖励。第十二条集体或个人自产自销木材,每立
5、方米由乡、镇林业站按林区价5豺是取预留更新费,专户储存.保证质歆按期更新造林者,如数返还。未完成更新任务者,不予返还,由林业站用于本地区造林护林“商品材和农村自采自用材,应当向林政部门交纳育林基金。第十三条乡村应制定完善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制度和村规民约,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乡村护林员的经费可分别由受益户集资、集体提留和木材生产收入等项下列支;联户、联村护林处的报酬由户村共同分担:贫困地区,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从育林基金留成、护林防火经费中适当补助。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卜四条自然保护区、水源林和风景林,要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狩猎.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
6、、参观考察等活动进入自然保护区,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水源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第I五条中幼林可以按规程进行抚育性间伐,严禁主伐“抚育间伐应作出设计,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设计进行施工。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禁止毁林开荒,禁止毁林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为确需在林地内采石、采沙、采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址减少对林木的损击,按有关法律规定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补偿费。对杨梅、橄榄、香横、松树等树木进行保护性利用。第十七条县、市和乡、镇应当对新造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实行严格封心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他全护林防火组织,
7、层层划定护林防火责任区,建立费任制。每年12月至次年5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至5月为森林火险戒严期,火险戒严期间,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殊情况用火变经护林防火机构批准,并有专人管理.第十九条人民武装部应组织民兵配合森林管护,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发生森林火灾时,各线政府应立即组织扑救。交通、前电、物资、卫生等部门应给予支持。第二十条国家列为保护的野生动物、值物,严禁猎捕、采挖、买卖、加工和出口。确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和采集标本的,须按管理权限报经自治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候鸟迁徙的通道和柄息地,禁止捕杀候鸟。第四章采伐管理第二十一条商品材、农民自用材、生活烧柴、培殖业用材及
8、工副业用材和烧柴,应列入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专项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都必须申办采伐证,在年度计划内凭证来伐.国营林场凭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按隶属美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集体和个人采伐林木,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乡、镇政府在上级卜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种的零星树木除外“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烧柴的消耗。推广改灶节柴,以煤代柴或以沼气、太阳能、电能代柴.有林地区农民采伐烧柴实行限散,办法由乡、依政府制定。无林地区的农户,应充分应用各种条件营造薪炭林0除因造林需要进行更新外.禁止挖树根作燃料.第二十四条农户经批准
9、采伐的建房用材,不得出售。第二十五条因自然灾轮损伤的林木需要超限额采伐的,由林业站报告乡镇政府核定数址,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年度木材采伐指标.因紧急抢险就地采伐林木时,可由当地行政首长批准,先组织采伐满足急需.事后三十日内须向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木材经营管理第二I六条木材经营应严格管理,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方便交易、互通有无、有利管理的原则确定木材交易市场,报县、布政府批准公布开放。第二十七条上市木材必须在指定市场凭证交易.木材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订立合同向用户直接销售非统配木材.出县、市的木材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签证。出
10、自治州的木材须经自治州林业主管部门签证。经营木材的单位凭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自产木材凭销售证方可易地销出.经营木材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第二十八条国有林生产的木材,严格按国家建设所需的统配材计划执行,中幼林抚白性间伐、次生林改造产出的木材由企业自主经营0集体林区的木材,统一由林业部门管理,由林业经营单位收购经销、代销或联合经营。供销部门经县、市计委、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年度计划后,可以经营木农具材、烧柴及加工民用家俱。乡镇木材加工厂,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加工指标,按计划加工销件成品.但不得经营原木。第二十九条从事木材、林产品经营的企业和从事林产品经营的个人,必须先向林业主管部门申
11、请办理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再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得经营。第三十条经营木材的单位可凭营业执照进入木材市场俏传或采购有证木材;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者可凭营业执照在木材市场采购有证出售的木材。无木材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采购有证出售的木材,只准自用,不得转手倒卖。第三十一条除自治州内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经营木材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对确实需要到林区收购的,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材种收购.第三十二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木材运输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杳站,执勤时须限戴使用由有关部门颁发的标
12、志和证件.对无证经营、运输的木材及其运输工具.木材检查站可扣身.并开据扣招清单,由执勤人员和被扣留方签字,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上市木材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自治州政府批准的最低保护价.第三十四条国营林业经营单位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兴办林产化工、林产品加工工业。实行林工商综合经营,统一管理以木材为原料的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并帮助乡村对采伐剩余物的开发利用,增加林农收入.第六章林业科技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建立林业科技档案,实行科技兴林。第三十六条林业科研、昔林、种苗部门应总结和推广林业生产先进技术,搞好林木4种选育、科学育苗工作,提高造林质量。第三十七
13、条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研究、应用有效的森林病虫宙防治技术,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在职林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r业务技术索胡和管理水平.州农业学校应当办好林学班,优先招收山区考生,定向培养。州林业干部学校应把培训林业实用技术人才作为主要任务,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中学应安排林业旗础知识课.第七章林政管理第三十九条国有、集体山林及家庭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核定的国有林界线,未经自治州以上政府批准和原批准机关同崽不得变更。集体之间的山林界线,未经县市以上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应
14、由双方的上级政府裁决。时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和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毁坏林地、砍伐林木。第四十条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时,应由用地单位按森林法有关规定申报,经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卜.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手续,并交纳补偿费。第四十一条在山林权属不变和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管理、联合加工经俏,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搞好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与合作。(一)以户承包经营,收益按含同分成;(二)分户联片造林,专人管理,收益分成;(三)山林入股,林工商综合经营,收益按股分成;(四)集体办林场;(五)国营林场与集体或农户联营;(六)借山造林,收益
15、分成;(七)其他形式.第四十二条自招山、贡任山经营中发生纠纷时,不得以纠纷为由破坏山林。经营者无力经苜的自留山应收归集体。承包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货任山,可经双方协商收归集体,本条第二、三款所涉及的低权债务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木材采伐证、销售证、运输证,木材、林产品经营许可证,木材扣留清单由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第八章管理职责第四卜四条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政府的剪要职费.应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货制。主要职贡是:(一)宣传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和生态观念;(二)加强对林业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植树造林、资源保护、木材生产、经营管理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三)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第四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贵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地区的林业工作,处理林业行政案件:(三)按质按量完成年度植树造林计划;(四)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限额,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五)禁止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六)杜绝重大森林火灾:(七)防治森林病虫害;(八)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九)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林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十)筹集、管理林业基金和其他专项经费;(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