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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二)坚持“三不得”的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
2、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O(三)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四)坚持自主决定流转原则。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时,应当由承包方出具书面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
3、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五)坚持优先权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流转土地的权利。第四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县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指导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服务工作,其职责如下:(一)县农村经营指导站: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受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的申请备案并做好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工作;提供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流转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工作,对所辖村土地流转的数据进
4、行汇总分析及上报,并组织流转双方完成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负责向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合同;负责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的相关文件、表册、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负责审查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依法提供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三)村委会:负责本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工作及合同签订;负责教育引导本村群众有序、合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及时汇总上报土地流转相关信息;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第五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
5、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六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高标准农田、水肥一体化等项目建设,引导农户实现土地互换,形成“一户一块地,一村一块田”生产格局,有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第七条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份或份额入股农业企业参与生产,实现股份收益分红,逐步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农户股民化进程。第八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九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未承包到户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收益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第十
6、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收集流转信息一发布流转信息一双方对接洽谈一签订流转合同一鉴证流转合同一办理流转登记一资料归档保管一监督履行合同。第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使用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格式签订,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土地流转面积在500亩以内的,签订流转合同要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完成;土地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含500亩),流转双方应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代耕代种期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十二条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聚众滋事、强迫交易等破坏土地流转市场的个人行为。第十三条加强流转双方的诚信履约协作,提倡经营主体
7、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当年土地流转金或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支付当年70%土地流转金,剩余部分在秋收前向农户全部付清。土地流转金具体预付比例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经营主体使用地膜、农资或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秸秆、尾菜、农膜等固废物的,由土地流转双方协商可以抵押一定数量的固废物处理押金,在一个耕作期结束后,经村集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无违约的退还押金,有违约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抵扣,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当做好土地流转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农户诚信履约的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良好社会氛围。第十六条建立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价格的统计、监测和分
8、析,探索开展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工作,建立本区域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各镇应根据当地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每年确定公布一次流转指导价格。第十七条建立土地流转准入机制和用途管制。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土地用途、流转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第十八条建立工商资本违规用地联合惩戒制度,工商资本对租赁土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租赁合同及相关规定清算理赔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九条建立工商
9、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分级备案制度。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整村整组流转面积在100O亩(含100O亩)以下的,由所在镇审查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由镇审查后,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工商资本租赁土地期限一律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年限(2025年)。第二十条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农地风险防范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用于补偿因工商资本无法履行合同给农户造成的流转收益损失,无风险损失的在土地流转结束后退回受让方。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壮大村集体经济。第二十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