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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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伦理视角下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的“礼与法摘要:正迄今为止,费孝通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作出的“乡土性”论断,仍是看待乡村乃至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视角。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以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相对封闭的生活方式为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乡村伦理关系、道德生活样式和对人与人之间公允、公正关系的基本理解。今日,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转型相伴随的,是以农业的工业技术化、农村的城镇化和农夫的流淌性、市民化为基本内容的乡村社会变迁。鉴于“乡土中国”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中的巨大变更,有学者提出了新乡土中国”的论断。伴随着“乡土中国”向“新乡土中国”的转变以及乡村社会市场化、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公

2、共生活空间的扩大,历史上维护乡土社会秩序的礼治在今日越来越不足以充分料理愈加困难的乡村利益关系和社会冲突,传统的对于公允、公正的理解也不断受到冲击与挑战,而体现着新的秩序与公正性的法治虽进入乡村却仍遭遇诸多困难。因此,厘清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礼治和法治的关系,把握其在当前的基本态势并实现两者的互动与整合,对于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秩序维护和社会和谐,确立一种新的涵盖道德与司法领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正观,以及实现“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宏旨,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价值。一、礼治、法治与乡村社会秩序作为典型的“中国话语”,“礼治”随着“礼”这一概念本身的发展而内涵不断变更。“礼”最初意指

3、宗教祭祀中的礼仪。其后,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礼”渐渐成为经济、政治和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和制度体系,以确立和维护体现长幼、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即所谓“礼制”,并在两周时期上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而具有了“礼治”的含义。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世也。(左传,隐公十一年)易而言之,礼既包含以外在礼仪、习俗等形式存在的显性或隐性规约系统,也包含以内在伦理推断和道德心理为内容的道德情感和价值选择,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治基础,在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奠定了一种传统的公正观,即合乎礼制要求的伦理生活,对于全部人而言都是公允的,以“非礼”的待遇对待他人,便意味着对其的不公正。较之“礼

4、治”的中国传统,“法治”无论从概念上还是实践上都更多体现出西方的价值理念和思维范式。在“法治”的诸多界定中,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两层含义的论述无疑是影响最为深远并得到广泛认同的。“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亚氏看来,法治是对良法的普遍听从。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所构成的法治的形式要件和法的优良性所构成的法治的实质要件。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雪从三个角度阐述了法治概念:其一,法治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并解除特权的存在;其二,法治意味着全部阶层同等地听从一般法律和法院的管辖;其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

5、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作出的实际判决上。可以说,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和完备以“权力制约和权力制衡作为基本思路和方案,尽管出现了多种流派与发展脉络,但总体上看,都主见国家保障个人合法权利,并强调在立法、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体现法治原则。而这种法治原则中的核心价值,便是现代社会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法律面前人人同等“的公正。礼”与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中国古代法律受儒家伦理思想和礼教的支配,正如瞿同祖在阐释中国传统礼法关系时强调:“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名教J由此,

6、中国传统社会既以法维护“纲常”之礼,从而在礼的目标下安排了法的地位,又通过“以礼入法”的形式安排了礼的地位,从而形成了礼先法后、法具礼意、礼法融合的相互关系。假如将中国传统社会定义为礼治社会“可能失之简洁肯定而遭遇质疑,但是,礼治是维持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方式,这一推断已成为共识性理解。费孝通指出,“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那么可以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这也就意味着,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公正,对于习惯了传统礼治秩序及其所隐含的公正观的中国人来说是生疏的。事实上,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中已出现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其与执法的官僚体系均未真正渗透到广袤的乡土社会。缘由在于

7、:其一,与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的国家机构设置相对应的是“国法不下乡”。换言之,国家法律只是乡村社会的一种制度外壳,而基层村庄更多依靠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乡村自治。其二,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自觉守礼俗”的内部礼治秩序相对应的是“轻易不告官”。不到万不得已,农夫不会将问题诉诸法律。一方面,外部力气的介入会破坏村庄共同体的持续团结;另一方面,“打官司”也未必获得当事人认可的公正。缘于此,也就出现了费孝通所概括的乡土社会的“无讼”特征。传统的乡村社会是变迁缓慢的社会,世代累积的阅历可以有效地应付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传统成为一种“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的保障系统,是风俗、习惯和礼仪的融贯与规约系

8、统。因此,乡土社会以传统之“礼”来维持和保障秩序,维护在肯定范围内受到公共认可的社会公正,是一种礼治社会。“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维持礼俗的力气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多数状况下,解决民事纠纷时,乡土社会不是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气,而主要依靠公认的传统规则来公允、公正”地解决冲突和问题,从而维护家族及村庄内部的秩序。正如费正清所指出:法制是政体的一部分,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依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看法来解决的。”简言之,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礼”作为公认的行为规范并经过世代教化,成为村庄共同体成员主动

9、服膺的传统习惯,维系着整个乡土社会的秩序、回应着人们对于公正的诉求。须要留意的是,费孝通所概括的乡土社会的“无法”和“无讼”并不意味着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是“唯礼无法之治”。正如董建辉所提出的,费孝通运用的“礼”有两层含义:在将礼治与法治相区分时,其所意指的是狭义的“礼”;在提出“礼即是传统”时,则是广义的文化传统上的“礼”。在其广义的礼”中已然包含了成为乡村社会一般行为准则的“法,此种意义上的“礼治社会”是依靠传统来维持秩序的社会。当然,这种礼治秩序并非自主自足而是在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的框架范围内运作。例如,表现为民间法”的地方性学问和传统只有保持与国家法的一样方能被认可或容忍,而其与

10、国家法相悖的内容也始终以不威逼政权稳定为限。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传统乡村社会的特征更接近于以礼治为主,礼法兼治”。伴随着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乡村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特征。19世纪末以来,尽管中国乡村社会商品经济有肯定程度的发展,也出现了少数地区农夫进城务工或从商的现象,但较之城市,乡村社会的变迁特别缓慢,乡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少许变更并未打破其封闭性。与之相对应,乡村共同体的伦理特征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礼治秩序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更。1912年后,随着中华民国的建立,国家政权以大规模的“政权下乡”突破了长期以来皇权不下县”的局面。在政权组织向基层乡村延长的同时,法律执行机构相应设立

11、并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由此也起先了“法律下乡”的进程。但是,与民国“政权下乡”因未能改造乡村基础而没有真正取得实际成效一样,民国时期的法律下乡”也收效甚微。可以说,这一时期,中国处于“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乡村社会秩序是国家“法治秩序”与“礼法秩序、“德治秩序、“人治秩序”、宗法秩序等组合而成的“多元混合秩序。在费孝通看来,尽管从理论上说,中国社会的变更已经使礼治秩序失去了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只有推行新的司法制度“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事实上,新的司法制度却使“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今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在客观上带来一种新的不公正。究其缘由,他认为

12、,“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别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可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费孝通已经意识到“法律”不等于“法治”,新的司法制度的推行所带来的乡村“法制进入”也不等于建立起受到人们一样认可的“公正”的乡村法治秩序。新中国的成立从根本上变更了乡村社会关系。195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促进了农夫政治同等意的产生,不过,在相当一段时期,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仍未真正走上法治轨道。人民公社制度表面上强化了乡村社会的“同质性“和村民对集体的归属感、认同感,但就其实质而言,这更多体现了他们对集体经济的依靠和对新的国家秩序的听从。在20世纪50和60年

13、头的一系列思想教化运动当中,民间固有的很多学问、信仰、观念、仪式和行为方式,被视为愚昧落后陈旧过时的东西遭到批判和禁止”,“其结果是民间文化传统的大量灭失”。当然,这种传统的灭失并不彻底,可以说,这一时期乡村社会既在肯定程度上坚韧地保留着传统伦理共同体的特征,同时也出现了向政治共同体转向的新趋势,而秩序的维系虽然在表面上呈现出一种高度的“同质化”,但事实上远未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形成某种稳定的、满意农夫各方面须要的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更,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和差序格局受到更大的冲击,农夫出现新的社会分层,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起先向村落间及更广范围发展。由此,传统乡村伦

14、理共同体更进一步自发地走向式微,乡村社会礼治秩序的约束力日趋弱化的同时,国家法律则越来越广泛地渗透到其中。然而,大量的实证探讨和乡村生活阅历表明,近一二十年来,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仍面临着多种问题,而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如何处理传统礼治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并赐予农夫受其认可的公正。苏力曾以一则法院下乡收贷案为例,提出了“为什么送法下乡这一问题,认为提倡司法下乡、送法下乡与国家权力在中国农村社会的孱弱相关。在这个案例中,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司法人员的外来性,使国家权力难以获得地方性根基,国家权力运作必需实行肯定的策略。例如,此案中,威逼欠贷人将传唤他到镇上的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以此让他在乡间“丢脸,

15、这一在法律意义上完全不构成威逼的话语却成为在当地乡村语境中极具份量的威逼。易而言之,在乡村社会,法律只有在与村庄共同体认同的伦理价值相吻合或基本一样的前提下,方能转化为获得认可和遵从的社会生活规则,反之,法律则会因道德力气的拒斥和抵制而“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这意味着,公正的乡村法治秩序的真正建立,仍无法完全忽视传统礼治的因素。二、共生与惊慌: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礼治与法治2007年以来,笔者先后带领调研团队对江苏省江阴市华宏村、江苏省吴江市圣牛村、河南省漂河市扁担赵村、贵州省凯里市朗利村四个村庄进行了田野调查。尽管四个村庄的实证探讨无法充分反映中国乡村社会的地域差异性,也不足以构成推断和应对

16、中国乡村社会困难性的充分论据。但是,笔者认为,四个村庄本身的地域分布、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等因素,仍旧为呈现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礼治秩序和法治秩序的关系供应了具有典型意义的田野论据。与此同时,笔者也强调,田野调查村庄和样本的有限性也同时限定了本文的相关探讨范围。换言之,本文关于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礼治与法治关系的田野调查和分析推断,既无法放之中国而皆准”,更无法干脆运用于某一特定的村庄。在四个村庄的田野调查问卷中,我们均设置了假如有人借了您的钱赖着不还,您会怎么办这一问题,并给出“忍了算了”、“托熟人解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村委会或村党支部解决、带上一帮人来硬的和“其他”6个选项,意在考察受访者在与村庄共同体成员发生利益纠纷时选择的解决机制。调查结果显示,地处不同区域且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存在很大差异的四个村庄,受访者的选择也显示出较大的差异。地处苏南且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华宏、圣牛二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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