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建筑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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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建筑的法律爱护机制探讨传统建筑的法律爱护机制探讨摘要社区化建设是我国近年来新型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在这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的传统建筑法律爱护体系极不完善,法律法规层次普遍较低,并且没有形成长效的资金技术支持机制,传统建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农村的经济发展并不应以牺牲传统文化为代价,在有序推动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同时,为了实现传统建筑想的可持续性开发和爱护,可以从传统建筑法律爱护制度的体系化、认定机制、产权爱护机制等方面加强建设。关键词农村社区化传统建筑爱护价值法律爱护机制作者简介:汪静芬,华中师范高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

2、-274-02一、农村社区化的意义与其对传统建筑的冲击国外的农村社区的探讨活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而中国则盛起于费孝通,他在乡土中国中阐述了中国的农村社区是个由“习”出来的规则约束的礼俗社会的理念。但明显这仅是从社会学角度所做的定义。本文所探讨的农村社区化,应是指基于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需求,在政府主导和村民自愿协作之下,从分散的传统自然村落过渡到集居的现代社区的发展变更过程。早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党就提出J”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政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心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中更是进一步提出“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动城乡基本公共

3、服务均等化”。农村社区化在变更传统村落资源粗放型利用方式、供应更高水平的农村公共服务、完善农村社会和医疗保障体制以与促进农村经济多样化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基于时代发展须要的选择。在国家文物局进行的第三次文物普杳中,古建筑类共有263885处,占全国登记文物总量的34.42%,为全部类别中域高;另有近现代用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类共141449处,占登记总量的18.45%。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建筑都位于偏远城镇或农村山区,随着社区化建设进程地推动,很多传统建筑都处于湮灭的危急之中。二、加强对农村传统建筑法律爱护的价值(一)传统建筑的自身价值建筑文化是文化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物质

4、形态表达文化内涵,以技术手段对历史文明作出阐释。传统建筑的价值是多方面的:1.历史探讨价值。建筑是肯定时期里地方经济、政治与民俗文化的集中体现,考古学家甚至可以通过探讨建筑与其聚落来推想个民族的发展历史与迁徙状况。例如福建客家土楼,就是历史上中原百姓为了躲避战火而迁徙到南方定居后所形成的独特建筑,从其造型内含的防卫功能就能充分让我们领会到当时动荡担心的社会环境。2 .技术借鉴价值。传统建筑是经过几百几千年的摸索后传承下来的最适合建筑地气候的选择。如在气候宜人、室外活动较多的地区,传统建筑往往有支配室内外过渡的灰空间,典型的如岭南建筑中的骑楼;在湿热地区较买运用木材或竹等轻质材料构筑承重体系,而

5、在寒冷干热地区则结构厚重,典型如四川的干栏式建筑、陕北的窑洞等。3 .生态价值。中国传统建筑以“天人合一、崇天敬祖为原则,提倡人是白然中和谐的一部分而非其敌对或折服者。农村民居的选址一般具有比较固定的模式,即村前要有高山,房屋坐北朝南,地形前低后高。从现代观念来分析,依山靠水,既满意了食水、交通、洗濯的须要,又可抵抗寒风。而地势而低后高,又有利于排水,对居住与人体健康有益。(-加强法律爱护的价值除传统建筑本身具有不行估量的多方面价值外,加强对传统建筑的法律爱护,也能产生特别可观的法律和经济效益:1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有获得符合人类健康要求的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作为建筑物的无形组成部分,通风、

6、采光以与水源等都会对居住于此的公民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公民有权获得健康相宜的室内和室外环境。而传统建筑时于室内微气候环境的调解特别有效,并且操作简洁,便于推广普与。2 .从物权角度看,我国传统建筑的权利归屈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拥有全部权的国家、集体或个人有权对传统建筑行使占有、运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农村中的传统建筑大多属于集体或个人。加强对传统建筑的物权爱护制度建设,有利于农夫正确相识传统建筑的权利归属,提高爱护传统建筑的意识。3 .从学问产权角度看,传统建筑中本身与其修缮过程中涉与到很多学问产权爱护的内容,如独特的雕刻和纹饰设计、特殊的材料处理技术、新型修缮技术等。加强传统建筑的产权

7、制度建设,有利健全我国的财产权利制度。而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对爱护文化产权,旦兴中华民族文化都具有重要意义。三、我国农村传统建筑的法律爱护现状与存在问题R前我国尚未搭建起爱护传统建筑的完整法律框架。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文物爱护法与其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爱护条例、文物行政惩罚程序暂行规定与文物爱护工程管理方法,以与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例如陕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2013年公布陕西省建筑爱护条例讥纵观上述法律,主要对传统建筑的爱护主体、爱护范围、全部权归属问题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首先,目前我国传统建筑爱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立法层次偏低。我国现有立法中只对传统建筑中

8、的占建筑进行r概念性规定,并没有对建筑类型进行分类特地立法,即没有形成全面的立法体系。此外,从总体立法状况来看,我国传统建筑爱护的立法普遍层次不高,在农村社区化进程中,难以与其他法规或规章相抗衡。其次,我国对受法律爱护的古建筑并没有给出明确详细的界定标准。文物爱护法中以“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概之,特别抽象。199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2届大会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对乡土.建筑给出了六条识别标准,即群体共享、环境和谐、风格形式与外观的连贯性或运用的统一性、设计与建立传统工艺非正式途径传承、对传统建立系统与工艺的有效应用。这六条标准虽不说概括完全,但在实践应用性上足可为我们借鉴。再

9、次,没有形成长效的资金技术支持机制。我国现行法律之中规定,文物爱护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并应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然而传统建筑并不肯定属于集体全部,也可能是国家全部或个人全部。在农村地区,不管传统建筑事实上是归集体全部或个人全部,村民的传统观念都是应由国家进行管理爱护.而对地方政府来说,传统建筑的爱护是“投入大,产出小”的“赔钱行业”。四、传统建筑爱护的法律制度构建(一)传统建筑爱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化建设要开展对传统建筑的法律爱护,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建立体系化的传统建筑爱护的法律制度是首当其冲的耍务。而这里的体系化不仅是指受爱护对象的体

10、系化分类立法,还指法律层次即法律位阶上的体系化。丰富的立法层次可以增加法律适用的敏捷性和有效性。(二)传统建筑的认定机制建设传统建筑的认定机制是开展传统建筑法律爱护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传统建筑的认定标准、认定机构和进入退出机制都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可以参考国家在2012年颁布的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对传统建筑制定认定指导标准。再者,对于传统建筑的认定机构的资格,应予以特殊规范。认定机构除需具有相应的技术资特别,还应保证完全中立的立场进,否则鉴定结果将无效。传统建筑的认定机构应既不属于政府机构,也非为企事业单位性质,而是以具有权威影响力的社会公益组织为宜。(三)传统

11、建筑的产权制度建设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定的序言中,明确将学问产权界定为私权,以私权强调学问产权私有的基本屈性。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对话语权的掌控与其对国际事务的主导,片面强调对“私人财产权”一一详细学问成果的爱护,而忽视或刻意回避了对“社会财产权”一一文化资源的爱护,从而加固和增厚了其将发展中国家的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利益爱护屏障。如传统建筑的结构设计、雕刻纹饰、建筑技术等这种难以确定详细独创人的学问成果,都被拒之于法律爱护的门外*因此,为了爱护我国的传统建筑与其相关学问成果,应建立以传统文化为爱护对象的特殊学问产权体系。例如菲律宾的社群学问产权爱护法案,明确规定r国家承认并

12、对传统学问范围和传统学问群体全部权进行认定,并进行清点记录,以学问产权爱护形式建立一个注册体系:巴拿马立法议会第20号法律明确规定,以传统为基础并被商业利用的传统学问享有特殊学问产权,该权利由本土居民团体持有,通过居民全体大会或者传统的当局代表行使。作为一个拥有丰富传统文化资源的大国,建立以传统学问为爱护对象的产权制度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四)传统建筑的管理制度建设对于传统建筑的管理,应坚持多层次、多主体共同管理的原则。“多层次”是指传统建筑的价值具有层次性,如可以分为“文物”等级和“虽非文物但具有特殊爱护价值”。对J文物等级的传统建筑,白然应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文物爱护部门进行管理爱护。对后

13、者,则可以依据所属主体不同进行分别管理爱护。如无主之传统建筑,可由国家设立特地机构或托付有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爱护;若属于集体全部,则可由地方政府或托付有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爱护:个人全部的,则可依据个人意愿进行自主管理爱护或市场交易。必需注明的是,全部等级在册的传统建筑的交易都应受到肯定范围的限制,如不得售往境外等。国家应当允许和扶持社会组织参加传统建筑的管理和爱护,借用一些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减轻政府的负担,也有利于传统建筑爱护的全面覆盖。注称:张成林.信息化视角下的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探讨.苏州高校2012年博士论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国家文物局2011年12月公布.郭瑞民.豫

14、南民居.东南高校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陆元鼎.中国民居建筑.华南理工高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童雪梅,章军杰.试论文化资源的产权爱护.理论学刊.2013(1).朱伟编辑.非物质文化资源产权爱护的中国路径.?望.2013(31).参考文献:1朱伟编辑.非物质文化资源产权爱护的中国路径.?望.2013(31).2田艳,王若冰.法治视野下的傣族传统建筑爱护探讨.云南社会科学.2011(1).3唐德彪,袁尧清.建立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必要性.世界地理探讨.2006(4).4单霹翔.乡村类文化景观遗产爱护的探究与探讨.中国名城.2007.5郑伟.中国传统建筑的技术观.华中建筑.2002年第20卷.最新t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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