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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公有制财产的物权法规他上一、弓I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我的面临的一个雄鹿便是传统公行制体制下的一些制度、观念如何调整或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须要.在主体立法已羟取消依据主体性侦规范企业的作法之后,便刻下在财产制度方面,通过物权立法找寻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途径,建立符合民法观念的公有制财产规范体系.关于公有制财产物权法规范.笔者曾经撰写过一些著作和文章,从不同的角度附述过笔音的观点,归纳起来.笔者的一个核心指导思想是:传统公有制下形成的全部制(对应的全部权)概念不能干脆纳入到民法调整,因为这些全部权形式是依据全部制分类的(或者是依据主体分类的),本质上是实现传统公有制目标
2、的制度手段,具有政治制度特性.而民法上对于物权规范,则是抽象的、不区分主体的(实质上是以个人权利为模型的);在将全民全部和集体全部作为一种制度工具相识前提下.物权法的核心任务便是寻求在市场羟济体制下实现这两种全部制目的的民法手段-创制使全民和集体全部体制下财产为民,H主体分股利用并可流转的权利体系,因此,第者始终在找寻传统公有制体制卜的财产纳入民法规范的途径,而不是探讨物权法要不要规范全民全部和集体全部(在笔者看来.这两个前提是宪法确定了的).而是探讨这两种全部权体制下财产如何纳入物权法规范.本文只是对簿者这些年来探究的简要归纳和总结,二、传统公有制财产纳入物权法规范的蔚本思路(一)公有物和私
3、有物划分依据民法上公有物和私有物区分现行公有制下的财产是纳入物权法规范的基本动身点.公方物和私有物是民法对物(在本文,物和财产互换运用)的施本分类,这种划分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公有物是被用于公共利益或满意公益目的物。公有物也被认为不归任何人享有,事实上它们被认为是全体罗马人的或共同体的.这也就是意味着公行物被排斥于交易之外,属于邪交易物.假如允许交易,那么就可以为私人狭得,因而违反我宗旨.因而,公有物,从用途上是为了公共利益,从性质上姐F不行交易物,从是否为私人全部上,它不行为个人获得,与此相反,私有物是归个人全部的物品.因该初由全部者支配,自然可以转让给他人,因而属于可交易物.公有物的
4、最基本特性即是它不行交易、不行查封、不能因时效取得,彻底解除了个人狭得或转化为私彳j的可能性,公有物履由公共机关(地方政府或国家)行使爸理权利.传统公有体制下的物必需先依据公有和私有加以划分,然后再探讨如何规范公有制卜的私有物或可交易物.这意味着.物权立法首先要对哪些是公有物和私有物做出界定.其实主要是界定公有物,因为除了公有物之外的物均为私有物.而依据现行国情,宜以公共财产概念柠代公有物,故只要界定公共财产的范的即可以了.(二)建立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两个概念在传统体制下,全民全部被等同于国家全部.这是因为.从主体的角度来15全民是虚的.全部权必需依靠实在的民事主体行使,因此,全民全部即转化为
5、国.家全部.这种等同也被宪法和法学界所认同。但是,工民法通则?第73条好像认定全民全部高于国家全部。笔者认为,民法通则B对全民全部和国家全部的定位是正确的.因为在理论上,全民(nation)和国家(State)存在着区分.国家是政治意义上的组织.具有法定机关.因而具有主体地位(在民法上是特殊民事主体);而全民是人口意义上的虚拟主体.只是利益上的共同体,而不具有民任主体地位.这样的区分确定了全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有可能不一样。因此,国家在管理国有财产时必需依据符合全民利益的方式行使管理权,本质上,国家全部只是达到全民利益的工具.有了这样的相识之后,笔者认为,国家享有的财产分为两种性质:一种公有物(可
6、替换为公共财产),为全民利舐而存在,不能被用于曲业日的;另种是在商业活动中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物或财产。在性质上,前%不属于民法上财产;后者属于民法上的财产。国家对于公共财产只是作为社会公共机构行使管理权.不适用民法规范;而对于后者,国家享有民法上的全部权(对该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可以适用民法规范网整.国家通过其授权机构,对这些私有物可以进行商业化处分,因而这些财产可以流转到个人或其他组织手中(前提是公允的市场交易),以土地为例,用于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公益事业等公共目的的土地,属于公有物或公共财产,国家只依其目的加以管理和维护,由行政法规调整.例如.城市地或公利、广场、国家自然爱护区、公共
7、道路、河道、边强域海岸线、国防基地等,均蚓于公有物范防,国家为这些土地的全部权,实质上不具有民法全部权内容,而仅为管理权。而除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等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国营农场则属于可交易上地,国家通过出让方式或承包经济方式实现其经济价值.可以适用民法财产爱护和交易烷则.(三)物权法主要网整国有不动产在支配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全民所出名义下积聚了社会主要财产(生产资料),这些财产,在沏权法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自然资源等;另一类是动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国库等(物权法不涉及国库资金只涉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胧和爱护).D1.Jifti所讲的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划分,基本上不适用于动
8、产.因此.对于动产.物权法最主要是确认国家对于投资形成的资产或经背性动产的全部权,并适用一般的财产全部权爱护和交易规则.至于国有经营性动产全部权由何机构行使、如何行使、管理、处分,则不是物权法所能蜂解决的问题.而由其他法律词整(诸如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等).实质上.国家时于经营性动产,基本上可以准用民法私有物或可交易财产全部权一般原理,毋需作特殊规定.与动产不同的是,不动产的利用必需分散到民小主体手中,国家干脆支配和利用的只占少数,因此,法律必需创设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物权权利。创设这样的物权权利则是物权法的可以和应当完成的任务.而且创设这样的权利,也正是国家(不动产)全部权的实现方式.也正玷这
9、种民事权利的创i殳使原来制度意义上的全部权转化为民法上的可流转的财产权利(物权)。尽管国家(不动产)全部权仍旧具有民法念义,即享有收益权和回过权,但是,创设什么样的权利、如何创设,存续期限、支付费用等却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调整的.因此,物权法主要规定创设的基本原则并调整创设后的他物权.不动产以土地为基础.关于土地权利设计,作者认为应当解决二个方面的何阳:一是农村土地同时;:是建设用地问题;三是资源性土地向明本文也正是以土地权利体系的创设为例,阐明公有制财产物权法规范问题。(四)集体全部权:仅应保留农村土地集体全部集体全部与集体全部制经济联系亲密.依据宪法X第8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合作经济与城钻中
10、的合作经济均处于劳动群众先体全部制经济,这些集体全部制经济对应的生产资料全部权形式主要是:(1)村或村民小组农夫集体全部权,其客体是农村土地;(2)农村集体组织中劳动者集体全部权,其客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企业)的财产;(3)城钝集体企业中劳动者集体全部权,其客体是城锹集体企业的财产。第2种和第3种具有相同性,其全部者范困均是投资并参加到特定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中的成员,而其拥有对望是经济组织原始投资和羟营枳累形成的资产,其空弁主要我现在所在区域、土地运用权性啦(假如涉及土地的话)等,这样,这三种集体全部权可以并为两类进行分析:农村土地的农夫集体全部和集体经济纲织或企业劳动者集体全部。同
11、全民全部一样.集体全部也只是集体经济或集体全部制的一种简化,不能干脆适用民法规则,而应当进行相应的物权化改造.在这方面,经济体制改革中,对两类集体经济产权和经首方式己羟诳行了不同的尝试。如农村土地、乡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城市集体股份制改造等.乡钺和城市经济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依据投资、劳动积我等原则将集体企业资产明晰为股权,而适用公M法或股份合作企业法,基本上可以解决这些集体财产适用民法基本规则的问四,因而集体羟济组织或企业的物权化不属于物权法要解决的问咫.因此,关于集体全部,物权法仅应当仅确认和规范农村土地集体全部,而不再涉及其他集体全部。就农村土地集体全部规范而言.作者在此仅简要阐述两
12、个基本建议:第一,就农业用地而言,物权法仅确认农夫集体全部权的性质和分侬利用形成的权利即可.至于它的取对、流转等仍旧须要特殊法(现阶段另农村土地承包法3)来解决,作者认为,我国须要制定农地法,进行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全面规范我国农村土地归属和利用制度。其次,就农村的建设用地而言.尽快创设可以流转的农村建设用地运用权规范.消退农村和城市建设用地不接轨的法律障碍,使农村建设用地运用权成为吸引外来资金,实现农村自主城市化发展的原始资本、族至作者认为,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取消身份特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运用权体系和规则,而目前的物权法也很难完成这一制度设计任务.因此.作者认为,物权法网整
13、和现莅农村土地问题的作用是有限的.三、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问鹿(一)土地运用权定位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我国的士地不行能私有,因此.只能建立以土地运用权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但是,这里须要澄清一些相识上的何时.首先是十.地运用权的定性.我国的土地运用权与大陶法的物权制度设计的制度基础和背景相去共远。假如与大闻法现有的用益物权形式作个比较的话,我国的土地运用权明显不属于地役权和人役权范畴“因为地役权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存在的特性确定了它与我国的土地运用空无任何共同点;而口地役权为占有性物权,也不是独立的、可转让的物权,因此,地役权不行能成为我国土地运用权的模型,人役权展大特征是为特定人
14、的利益而设祝的不行话让或处分的权利,而我国的土地运用权既不是为了特定人利益设定的权利,也不是不行行让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运用权在权能范围上远超过用益权.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人役权项下有相同名称的权利一运用权,但它与我国的土地运用权根本上是两码事.从根本上说,人役权是私人全部权携础上衍生出来的用于解决具有相互依权关系的个人生存问烟的一种物权制度设计,与我国土地运用权制度目的相去甚远。在大陆法用益物权体系中.永佃权和地上权具有解决土地集中时的分散利用功能.因为它们旨在构筑原全部权人和利用人之间一种长期或永久性的共同共享土地权益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全部权人之所以租佃或出让土地运用权,也是为了
15、谋利,为了实现全部权,可以说是土地的资本化利用方式;而从永佃权人和地上权人用度讲,他以支付肯定的对价为条件,获得肯定期限或永久性的土地运用权实现了对物(土地)的占有支配.从什会的角度.这两种权利的功能也都在于解决十.地集中与分散利用的冲突,以使不得已而利用他人土地的人能弱取得对世性的物权,因此,这两种用益物权与我国两种全部形式的土地分散利用功能和目的相吻合,确定了两种用益物权与我国土地运用权的类似性.也正因此很多学者均认为两种权利形态可供借鉴以设计规范我国的土地运用权.但是,这两种权利存在的基础都是私有或个人全部,永佃权和地上权限旨在爱护土地利用人权益,但它构筑了土地利用人和他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6、长期或永久地向全部权人负担租费的关系,这本痂上是不公正的,而在公有体制卜.,土地运用人面对的不再是个人而是集体或国家,这里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依籍关系.而且集体或国家收取运用费本身也不足目的U是两整供求冲突和确保合理利用十.地的必要手段.在这里没有独立于运用权人的私全部权主休,运用权人本身即是制度化全部权人(全民或集体)的组成部分,运用权木身是实现全部权的一种方式.换言之,土地运用权和永佃权(地上权)存在的基础和功能目的是不同.一个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一个是以个人全部权为基础.一个是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创制私权,实现制度化权利到私权的转换;一个是基于个人的意志创设种他物权,因而在给予他人物权效力的同时实现全部权权益,这种基础的不同使我国的土地运用权难以纳入大陆法的全部权和用益物权的框架,将土地运用权定位于大陆法系中的用益物权.事实上,现代地上权添则,已经使地上权具有相像全部权的地位.这种原则认为,地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