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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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为全面贯彻执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惩打击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法的犯罪行为,有效推进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深化安全生

2、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合作,强化执法权威,增强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争当“重要窗口”示范样本排头兵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二、工作目标深化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移送程序,严厉打

3、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危害安全生产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证据提取的完整性,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三、健全优化工作机制1.工作联络机制。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制度,设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建联络群组,畅通合作渠道,及时移送信息,整合执法资源,适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区“两法衔接”的重大问题和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监督、反馈等问题;通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工作措施和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联合部署、组

4、织专项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规律、特点、作案方法手段及防范漏洞;预测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趋势,研究对策,提高预防、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能力;汇报并听取阶段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2 .设立“法检两室”。为进一步提高危害安全生产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证据提取的完整性,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区应急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法官联络室和检察官办公室。安全生产法官联络室负责对辖区内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和涉及安全生产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前的指导;通过审判工作和非诉审查工作,对发现的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漏洞和不作为行为,及时提出

5、改进的司法建议;结合典型案例,拟定开展公开宣判、以案释法等活动的工作计划,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力推动安全文化建设。驻区应急管理局检察官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受理前指导;对辖区内危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对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指导;对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加强法治宣传,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3 .案件移送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交通、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明显涉嫌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或者立案后决定撤案的,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4 .落实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公安

7、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查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涉可燃爆粉尘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并公布查处结果。对其他安全生产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新型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联合组成专案组共同查处,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调查、取证要求和证据收集方面及时予以指导和帮助。对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涉及刑事责任,需调查取证后才能确定,为避免涉案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因证据缺失、未采集等原因无法追责,生产安全事故一经上报,公安机关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一并开展刑事调查,及时采集证据。经查属

8、于刑事案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不涉及刑事追责的,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5 .构建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确保关键证据确凿。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对案情比较复杂、牵涉范围较广、涉及对象较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进行专案

9、会商,必要时邀请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四、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两法衔接”,特别是设立区人民法院驻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法官联络室、区人民检察院驻区应急管理局检察官办公室,对增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效率和执法刚性,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是工作协作机制的牵头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机制建设得到实效。(二)强化业务交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领域执法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法检两室”的纽带作用,加强部门业务交流,通过联席会议和联合执

10、法,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整合现有的执法信息和物质资源,实现部门之间相关执法档案、执法案源、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执法视频影像等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确保依法行政。(三)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宣传“两法衔接”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曝光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在全社会产生震慑教育作用。注重宣传引导工作,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加强舆情研判,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情,确保社会稳定。(四)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探索“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在安全生产执法中的适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移送行为,做到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及程序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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