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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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理责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城乡统筹、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即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

2、工程管理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立足于现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利用可靠水源,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构筑骨干大管网,不断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合格率,到2019年底,全面解决贫困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到2022年底,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5%以上。二、基本原则(一)区域统筹,城乡一体。各县、区应统筹考虑县(区)域水源条件、净水厂和输配水管网建设等供水系统整体布局,先易后难、以点带面,通过骨干水厂联网供水,能延则延、能并则并、需建则建,进一步完善县域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大力推进区域供水和城乡联网供水,全面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向标准化、城乡一体化方向发展。对暂不具备实施城

3、乡供水一体化的地区,近期应以县(区)为单位,打破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分供水分区,根据水源条件确定工程规模,完善县(区)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同时依托规模化供水工程兼并整合现有小水厂,提高规模水厂供水覆盖率。(二)公司运作,专业管理。按照“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落实建设与管护主体责任,完善运行管护机制,合理确定水价,保障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建立完善工程长效运行机制。要依托县(区)域内城市自来水公司或国有大中型水务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组建县(区)域供水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供水网络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供水。(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4、。各县、区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明确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对供水企业的监管,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三、工作任务(一)开展“三个建设”,建立供水工程体系1.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各县、区应统筹考虑县(区)域水源条件、净水厂和输配水管网建设等供水系统整体布局,优先采用地表水,依靠淮河、瓦埠湖、茨淮新河、西渡河和安丰塘等可靠水源,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镇村延伸,逐步实现县域供水管网“一张网”、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毛集实验区、高新区等区要依托城市水厂等大中型供水

5、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供水网络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供水。对暂不具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寿县、凤台县、潘集区,近期应以县级为单位,打破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分供水分区,根据水源条件确定工程规模,完善县区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同时依托规模化供水工程兼并整合现有小水厂,提高规模水厂供水覆盖率。2 .实施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改造提升建设。对凤台县、潘集区、谢家集区等县区受采煤沉陷影响、地理条件限制的,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条件、用水需求等进行改造提升,提高供水保证率;根据不同供水规模和水处理要求,优化水处理工艺,完善净化、消毒设施

6、配备,保证供水水质达标。3 .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寿县、凤台县、潘集区、谢家集区、毛集实验区已建成具备不低于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县级水质检测中心,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规模水厂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定期开展水质自检。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县级农村饮水管理机构要加强供水过程监管,规模水厂要加强生产控制、在线监测、视频安防等系统建设。(二)落实“三个责任”,建立监管责任机制1 .落实县、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

7、理主体和经费,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村级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2 .落实运行管理机构监管责任。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水利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3 .落实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工作。(三)

8、实行“三项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机制1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方向,鼓励通过依托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和区域性规模化供水企业或者单独组建等方式,成立县级或区域供水公司(集团),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对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按乡(镇)组建管理公司或实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专业化。2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规范化管理。明确供水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用户等主体的供水设施管理保护责任。供水单位应与受益乡(镇)政府、村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任何单位或个

9、人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对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规模水厂要做到全日制供水。3 .强化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和价格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

10、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自来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等制度。乡(镇)政府、村委会应会同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居民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可由用水户负担,但每户不应超过300元。(四)完善“三项政策”,建立政策保障机制1 .完善县级运行管理机构设置。加强市、县(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明确管理机构职责,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

11、监督,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2 .完善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制度。市、县(区)财政筹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标准如下:(1)深井供水工程(不含千吨万人以上水厂):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每处工程供水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按照每年5万元,2000人以上的按照每年7万元的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2)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根据供水人口,100Oo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按每人每年8元;20000人以上的,按每人每年7元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3)管网延伸供水

12、工程(含城区自来水厂延伸工程):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根据供水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运行维护补助标准执行。市、县(区)筹集的运行维修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县(区)应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制定供水单位考核办法。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水质合格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3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土地

13、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协调、督查、考核”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班子,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组织实施。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抓好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4、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县级分管领导抓好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水利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检查调度工作进度,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

15、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三)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四)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保护、水费收缴工作纳入对乡镇年度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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