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微学分暨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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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微学分暨第二课堂成绩单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双一流”大学建设,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第二课堂活动与专业教育有机融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微学分暨第二课堂成绩单(以下简称微学分)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习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凡就读于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微学分方能准予毕业。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

2、条微学分分为创新活动、创业活动和创新创业实践类课程及其他三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一)创新活动模块1、学科竞赛:指由学校发布的大学学生第二课堂竞赛分级目录内包含的各类学科竞赛。2、科研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实验室开放与技改项目以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等。3、学术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4、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5、技能证书:指获得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证书,以及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6、社会活动: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

3、、学术讲座,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获得相关成果等。7、文体活动:指参加院级及以上的文化(演讲、辩论、音乐、舞蹈、器乐、书法、摄影、征文、设计等)和体育比赛及活动。(二)创业活动模块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新创业类竞赛活动。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4、创业活动:指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活动。5、创业培训:指参加创业类学习或培训,取得合格或资格证书。(S)创新创业实践类课程及其他。修读开放实验、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班、研究生录取等。第五条微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参见附件,第一完成人必须为大学师生员工。各

4、类项目前3名所获学分按表中分值,第4名起依次递减0.5学分,最低按0.5学分计算,每个项目取前8名。对于不分主次的集体项目,参与者学分认定参照该集体比赛获奖等级对应的认定标准降一级进行认定。同一“项目标准”中“参加”仅对第一负责人进行学分认定,限0.5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只记录最高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第三章认定方式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在校生微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组织)单位(学院、教辅及职能部门)进行认定,认定单位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学分认定

5、方式(一)对统一举办的活动,由主办(组织)单位根据文件规定直接将学分录入(或导入)到“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微学分管理系统”中。(二)对非统一举办的活动,由学生在系统中提交申请(附证明材料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原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由各单位在系统中认定。第八条学分认定程序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系统中提交个人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作为附件上传。2、认定单位审核:微学分项目认定单位依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以便备查。3、学分审查:教务处根据学生所获微学分情况,进行毕业审查。第四章记载与管理第九条教务处是学校微学分管理的主管单位

6、,负责微学分体系构建、规章制度制定、方案审核、评估检查、争议裁定等。第十条各教学单位成立微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开展、学分认定等工作。各单位每年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第十一条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微学分,情节严重者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微学分:(一)未经学校相关单位认定的项目、成果等。(二)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S)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组织微学分审核认定工作,各教学单位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学生进行学业督促。第十四条经认定取得的微学分按认定顺序计入学生本人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积累档案。第十五条学校每学期对各单位微学分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单位新增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项目,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纳入微学分认定体系。第十七条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复查申请,认定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第十八条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贝L本办法从2022级学生开始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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