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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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十四五”期间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划,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体系为宗旨,把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理念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

2、垃圾管理体系,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弥补我市绿色发展“短板”,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无害化处置。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程监管,禁止私拉乱倒、沿途遗撒,依法依规消纳处置。(二)坚持资源化利用。完善再生建材产品标准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制定有力措施,推动再生建材产品广泛应用。(三)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及先进技术,实行特许经营,明确责任要求,加快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四)坚持产业化发展。拉伸建筑垃圾资源

3、化利用产业链,提高再生建材产品附加值,联合开展研发,带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能力缺口基本补齐,资源化利用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历史堆存建筑垃圾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实现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四、主要任务(一)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协同推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将绿色建筑纳入工程建设基本要求,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标准规划建设,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创建15个绿色建筑改造示范区

4、。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形成较为完善的现代建筑产业技术应用体系,到2025年城镇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75%以上。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推进拆除工程及新建工程制定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对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强化落实源头分类拆卸和末端资源化利用,开展新建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建筑工程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再利用,倡

5、导各类工程项目在满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就近利用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排放,到2025年实现市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二)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利用。对拆除工程,按照废弃混凝土、砂浆、砌块砖瓦、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金属材料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除在工地就近循环利用外,将连片拆卸工程与循环利用工程联合招标,强化落实源头分类拆卸、末端资源化利用。对新建工程,按照工程渣土、泥浆和工程废料等进行分类,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对装修垃圾,由专业清运企业运输至装修垃圾中转站或资源化处理厂,再按照轻物质类(木料、塑料、布料等)、砖石混凝土类、金属材

6、料等进行分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将废弃混凝土、砂浆和砖瓦等进行破碎筛分制成各类再生骨料。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道路工程的垫层、基层和建筑工程地基回填;再生粗、细骨料合理级配可制备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用于建筑工程非承重结构和非承重墙体砌筑、抹灰等;再生细骨料制成再生砌块(豉)与墙板,再生砌块(砖)可用于建筑工程的砌筑围墙、非承重墙体,再生便道豉、透水豉等可用于市政工程的人行道、广场、公园、停车场等路面铺装,再生墙板可用于非承重墙体分隔。废旧沥青经再生处理后制成路面沥青混凝土,可用于道路工程的路面。(三)加强资源化处理厂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合理布局建

7、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等管理体系。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研发再生产品,合理确定产品价格,不断提高再生产品质量,建立完善再生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延长产品保修期限,不断提升再生产品的竞争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采用已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生产,生产的再生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同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延伸产业链,取得相应资质后,全过程

8、参与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各环节,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模化、高效化、一体化发展。(四)加强资源化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在指定工程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装配式建筑等各类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优先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砌块(豉)等再生产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粗骨料、再生砌块(砖)、再生沥青混凝土等产品,公路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粗、细骨

9、料。(五)加强技术支持和保障。鼓励资源化企业开展资源化建材产品认定管理,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现状及市场需求,结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识,积极推广再生新产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建筑渣土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项目,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健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堆砌地建设标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等,修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于各类建筑、市政、

10、公路建设中的工程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组织编制相关的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六)加强再生产品应用管理力度。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中应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合理估算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并计入工程造价,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纳入设计文件,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种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严格执行现有

11、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确保按图施工,并将使用再生产品的相关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督指导,发现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改正。五、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协调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全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管理等工作,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各区、县(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二)加强统筹规划O根据建筑

12、垃圾产生量和分布特点,合理规划建设绿色环保和无害化处置终端,因地制宜采用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处置利用方式,实现大批量建筑垃圾定点再生处理和零散分布建筑垃圾现场快速处理、就地利用。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再生产品生产和应用技术研究,创新研制各种高质量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再生产品予以重点推广,明确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要求,将其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和工程造价信息,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纳入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评选指标体系,逐步提高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定期进行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要意义,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础知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和推广活动,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营造理解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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