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城区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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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雨城区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雨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雨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登记手续。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学校应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推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学生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能力,培

2、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一)依法依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依法依规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五)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考核、奖励或处分;(六)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设备和经费;(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

3、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财产和财务制度;(六)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校园平安稳定;(七)依法接受监督、督导、考核;(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领导机制第七条学校应遵循法治原则和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建立党组织领导、校长负责、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第八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第九条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

4、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第十条学校党组织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学校“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织书记应当最后表态。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党风廉政与教育

5、教学、学生德育及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贯彻落实党组织决议的事项、方案;研究处理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安全稳定、财务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末位表态并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十三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6、方针,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和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安全稳定、财务等工作。校长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任免。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和定期沟通制度。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的工作。第四章学校治理体系第十五条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合法性、发展性、特色性原则制定学校章程,并依据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章程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

7、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5年,可以连选连任。因人事变动的代表缺额应及时补选。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财务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学校发展及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教职工选聘、职务评聘、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事项

8、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每学年,学校应召开至少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七条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成立学生会,开展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协助学校解决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育科研发展规划,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为学校课程、师资队伍建设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学术威望的骨干教师、校外专家及学校管理干部组成。第十九条学校应成立校级、班级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民

9、主管理。家长委员会成员通过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竞选等方式产生。家长委员会应依法依规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学校应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第二十条学校依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职数,按照规范、合理、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承担校内教育教学、安全稳定、财务等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等职责,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和学校师生员工。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务、校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落实教职工、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学校应公开学校发展规划及教职工选聘、职务评聘、绩效考核、招生、经费预决算等方案的制定、实施及结果。第二十二条学校要高度重视心理健康教育,

10、建立完善早期预防、分级预警、科学干预的工作机制,强化学校、家庭、社区和医院的协同联动。学校应配齐配强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提升干部职工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开齐开好心理健康教育课,建好用好心理咨询室或辅导室,开展校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调适心理、自主自助、应对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第五章学校办学行为笫二十三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招生工作。义务教育学校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分设重点班

11、和非重点班。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按照省、市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有提前承诺、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招生行为。中等职业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或办学点,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幼儿园应按照划片就近、免试、双向选择的原则规范招生。不得超规模、超班额招生,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幼小衔接班等名义招收幼儿。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按照“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完善日常学籍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和其他年级学籍核查修订工作,及时更新学籍系统数据,确保其准确有效。学校不得用注册虚假学籍信息等

12、手段套取公用经费、助学金等资金。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依据学校章程,结合本校学生特点,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对表现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学校应利用家长会、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依据国家课程纲要、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组织开发校本课程。学校不得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教辅、读物绘本,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第二十七条学校要严格落实“五项管理”和“双减”政策,切实加强课程实施的日常监督。要开足开齐国家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和不履行教学职责等

13、行为。学校要健全教学管理规程,统筹制定教学计划,优化教学环节,完善读物、作业、考试、辅导等相关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学校要强化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持续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学校要按规定因校制宜开展课后服务,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要坚决治理校外违规培训、补课和竞赛等行为。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不得布置读、写、算等家庭作业。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要按照“遵守法规、勒俭办学、量入为出、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编制预

14、算,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决算。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跨年或跨学期预收费,严禁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应上交国库的预算收入。严格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和坐收坐支等行为。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合作、交流与培训,可按规定开展对外交流。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师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切实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学生推销或

15、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以谋取利益。学校对教师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本人、家长及有关教师的意见。教师、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学校应聘请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鼓励学校聘请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第六章学校安全和健康第三十一条学校应按有关标准配备设施设备,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学校设安全保卫机构(保卫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分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学校

16、校舍、设施、设备和场所等须经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检测,符合要求方可投用。要定期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相关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学校应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落实日常卫生保健制度。要建立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健全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学校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健康宣传橱窗并定期更新宣传内容。第三十二条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食品、饮水、设施设备及各类活动的安全。使用校车的学校要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规范食堂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两个责任”清单。学校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不法分子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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