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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工作站的管理,推动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最大限度地满足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求,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申报、建设、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结合实际设立,或经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申报和审核,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度高、知识产权工作积
2、极性高、有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专业市场、创新主体、研发机构等载体间设立,面向所在区域的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综合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第四条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市县联动、协同推进、服务产业、择优设置”的原则,采用推荐申报、评审认定、分级培育、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统筹布局、宏观管理、年度考核与指导督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运行监督和管理。第二章工作站的服务内容与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主要包括:(一)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
3、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意识和创新能力。(二)业务指导。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等业务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优化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布局。()维权援助。建立畅通维权渠道,对接维权服务资源,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志愿活动,建立健全维权互助机制,提升维权能力。(四)纠纷调解。成立或加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知识产权调解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五)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倡导知识产权行业自律和诚信守法,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六)监测分析。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研究,
4、动态了解企业、行业、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时反馈海内外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和服务需求,积极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建言献策。(七)海外维权。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为遇到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提供纠纷分析、评估、诊断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八)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九)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工作。鼓励工作站参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领域示范创建活动。第七条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以下工作制度:(一)登记制度。开展、进行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要及时、完整、规范作好记录。(二)开放制度。工作日免费开放,如有意外情况导致不能正
5、常开放,需提前发布通知,并做好工作日志记载。(三)对外服务制度。制定对外服务规范、流程以及公开承诺事项。(四)企业调研服务制度。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现场、上门、电话等服务形式,摸清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需求,及时提供精准服务。(五)保密制度。为纠纷调解、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当事人保密。除当事人同意以外,工作站不得在宣传报道中公开当事人及纠纷调解或维权援助信息。(六)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工作站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季度工作信息、媒体宣传信息以及年度考核总结等。(七)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鼓励其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热情
6、服务,为工作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八)档案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资料整理存档,以备市市场监管局工作考核和检查。(九)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建立并遵守的制度。第三章工作站的申报与建设第八条申报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在阳江市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相关需求与建设工作站的主动性、积极性,负责人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三)申报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具备支撑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的必要条件。(四)申报单位应有稳定的管理运营团队、保障服务开展的配套措施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五)工作站设立后应具有较好的
7、辐射效应,服务能覆盖周边较广区域或行业内大多数创新主体。(六)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和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如申报单位成立未满三年则按实际成立日期起计算。第九条工作站的承建单位主要在以下内范围选取:(一)产业园区、专业市场、会展场馆的主要经营管理机构;(一)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三)科研机构与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水平的创新主体;(四)其他适宜承建工作站的单位或组织。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工作站的申报,有需求和意愿的单位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书。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建设需求和相关软硬件条件进行审核,择
8、优选择工作站承建单位,指导其筹建工作站。第十一条承建单位完成筹建后,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向承建单位授予工作站牌匾,工作站挂牌后正式运行。第十二条承建单位应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统一形象设计方案和要求,对工作站进行必要的装饰布置,悬挂工作站牌匾,并公开投诉和意见征集方式,方便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工作站的运行第十三条工作站承建单位应设有1名分管负责人和至少1名工作人员(可兼任),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作及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事宜,并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工作站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第十四条工作站承建单位应结合实际,鼓励吸收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
9、践工作经验、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参与工作站的工作。第十五条工作站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工作信息、工作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年终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工作总结。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和指导各工作站的人员培训与相互学习交流,增强工作站的服务能力。各工作站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派工作人员到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跟班学习。第十七条工作站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和邮箱,负责接收关于工作站的举报投诉。第五章工作站的考核管理第十八条工作站首次设立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工作站考评方案,每年对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100分以下-
10、8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下-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档次。对考评不合格的工作站,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或撤销其工作站资格。第十九条工作站有效期满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运行。继续运行的工作站将重新颁发工作站牌匾。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服务意识差、利用工作站名义从事与工作站职责无关的营利性活动等情况的工作站,首次发现予以警告,再次发现撤销工作站资格。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站,一经发现核实,直接撤销其工作站资格,并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对撤销资格的工作站,市市场监管局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承建单位的工作站设立申报。第六章保障和扶持措施第
11、二十二条工作站纳入省、市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市市场监管局对年度综合考评优秀的工作站,每年将按照我市知识产权资助办法规定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第二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支持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数据资源共享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奖励或项目申报。(二)开放符合使用权限要求的相关文献数据库、信息化建设等资源。(三)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法律咨询、业务指导。(四)按照工作站培训需求,调配骨干师资力量,为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提供培训。(五)组织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业务交流和考察活动。(六)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阳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