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南丰蜜桔保护条例(2024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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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南丰蜜桔保护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三章产业保护第四章品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提升南丰蜜桔产品质量和品牌形象,促进南丰蜜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南丰蜜桔种质资源保护、苗木繁育、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品牌保护和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南丰蜜桔,是指符合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要求,其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地方标准的品种为南丰蜜桔的柑桔。第三条【保护原则】南丰蜜桔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规划、产业规范、绿色发展、品牌保护的原则,实现生态

2、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品牌效益相统-*0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丰蜜桔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完善南丰蜜桔产业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南丰蜜桔保护及其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县年度财政预算。产地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南丰蜜桔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柑桔黄龙病防治等相关工作,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南丰蜜桔保护和产业发展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依法制止损害南丰蜜桔保护和产业发展的违法行为。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

3、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南丰蜜桔保护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并加强南丰蜜桔区域公用品牌制度建设。产地范围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南丰蜜桔苗木生产经营许可、检疫检验、农业投入品管理等工作。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南丰蜜桔苗木质量监管、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繁育、种植规范和病虫害防治指导服务、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管理等工作。产地范围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南丰蜜桔加工、储藏、经营环节果品质量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按本部门职责依法履行。产地范围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南丰蜜桔种植区域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产地范围内县级商务、林业、发展改革、

4、科技、财政、公安、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供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南丰蜜桔保护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行业自律管理】南丰蜜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鼓励、支持、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开展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南丰蜜桔产业高质量发展。南丰蜜桔行业组织及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七条【社会监督】市、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与南丰蜜桔保护和产业发展相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

5、和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八条【宣传推广】市、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南丰蜜桔品牌、文化的宣传和推介,提升南丰蜜桔品牌影响力。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南丰蜜桔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丰蜜桔知识的宣传,对违反南丰蜜桔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九条【产业规划】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南丰蜜桔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南丰蜜桔种植、采摘、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引导,结合南丰蜜桔的品种特色和熟期结构,建立产区协作机制,引导南丰蜜桔种植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南丰蜜桔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产地范围内县级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产业扶持

6、】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土地、资金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落实相关人才政策,引进、培养柑桔技术人才,加强乡(镇)、村级农技人员(柑桔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对南丰蜜桔种质资源保护、优质苗木繁育、桔园基础设施以及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品牌创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第十一条【金融保险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南丰蜜桔产业发展的信贷投放。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南丰蜜桔种植政策性保险制度,引导和扶持南丰蜜桔种植者参加保险。对参加保险的,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一定的保费补贴。第十二条【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对南丰蜜桔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冷链设施和

7、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改善南丰蜜桔生产经营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十三条【文化保护】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丰蜜桔文化和传统种植技艺的保护和发展,对涉及南丰蜜桔的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南丰蜜桔传统种植技艺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传播活动。第十四条【生产管理】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公告的产品栽培技术要求,制定和完善南丰蜜桔系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种植,支持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开展南丰蜜桔高品质栽培试点示范。鼓励南丰蜜桔行业组织积

8、极推行南丰蜜桔种植标准化,对其成员强化技术服务,保障南丰蜜桔质量安全。第十五条【技术赋能】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AI等数字技术赋能南丰蜜桔产业发展和品牌保护,支持专业合作社、行业组织等南丰蜜桔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第十六条【采摘时间】产地范围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南丰蜜桔行业组织根据当年气候、南丰蜜桔品种特性等因素确定南丰蜜桔最早采摘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南丰蜜桔早采黑名单制度。在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通过催熟、染色等方式将南丰蜜桔提前上市,探索实施南丰蜜桔预售模式。第三章产业保护第十七条【种质资源保护】南丰蜜桔种质

9、资源实行长期保护机制,保持良种特性。鼓励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南丰蜜桔新品种保护激励机制,加强南丰蜜桔种质资源保护。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南丰蜜桔种质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产地范围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桔树纳入古树名木保护目录,建立档案,实行挂牌保护。第十八条【种苗基地】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推动依法设立南丰蜜桔良种繁育基地。南丰蜜桔繁育基地应当设置保护标识,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苗木繁育销售】在产地范围内生产经营南丰蜜桔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

10、事南丰蜜桔苗木生产销售活动。南丰蜜桔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有效隔离柑桔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经营南丰蜜桔苗木,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殖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保证可追溯。产地范围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南丰蜜桔苗木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检疫性病虫害的南丰蜜桔苗木应当予以销毁。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蜜桔苗木质量加强监管,种苗出圃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圃销售。第二十条【苗木引进】产地范围外引进柑桔类苗木或者繁殖材料的应当依法实行病虫害检疫检验,按照属地管理

11、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规范引种,乡(镇)农技部门汇总后报备产地范围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黄龙病防控原则】南丰蜜桔黄龙病防控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联防联控,实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第二十二条【部门和乡镇防控黄龙病职责】产地范围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柑桔木虱等媒介和柑桔黄龙病的监测、调查,全面掌握疫情,广泛宣传柑桔黄龙病等重大病虫疫情的危害特点和传播规律,落实防控措施,提升防控水平。产地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开展黄龙病普杳和清除黄龙病树,并探索建立失管、弃管南

12、丰蜜桔果园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南丰蜜桔生产者防控黄龙病职责】南丰蜜桔生产者应当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桔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在除治柑桔木虱等媒介后及时清除种植范围内的柑桔黄龙病病树,维持南丰蜜桔的健康生长,履行生产者主体防控义务。产地范围内乡(很)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南丰蜜桔生产者在除治柑桔木虱等媒介后清除病树;逾期未清除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清除柑桔黄龙病病树。第二十四条【投入品使用】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投入品,危及南丰蜜桔质量安全。禁

13、止在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在果树上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南丰蜜桔生产经营企业、仓储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等投入品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等,鼓励个体生产经营者建立投入品使用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二十五条【投入品管理】产地范围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应当依法查处;建立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第二十六条【衍生品研发】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研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以南丰蜜桔为原料开发生产

14、药品、食品、化妆品、茶制品等蜜桔衍生品,延长南丰蜜桔产业链,增加南丰蜜桔产业附加值。第二十七条【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产地范围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丰蜜桔种植、采摘、仓储、流通的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第四章品牌保护第二十八条【品牌建设】市、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南丰蜜桔品牌建设和保护工作。推动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统一使用南丰蜜桔品牌。鼓励和支持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志,注册企业自有商标,开展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将南丰蜜桔品牌价值作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纳入当地政府

15、诚信评价体系。第二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南丰蜜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条件、使用规则以及管理细则。第三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南丰蜜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管理。第三十一条【证明商标管理】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南丰蜜桔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明确证明商标的使用宗旨、条件、手续及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南丰蜜桔产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关管理或者控制,使商标使用的商品达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防止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第三十二条

16、【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使用】产地范围内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南丰蜜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获准使用南丰蜜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南丰蜜桔产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注明产品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识。第三十三条【条码溯源管理】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南丰蜜桔赋码溯源体系,实现南丰蜜桔赋码管理从生产、流通、销售等全过程覆盖。第三十四条【分级销售管理】产地范围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南丰蜜桔分级标准。鼓励南丰蜜桔生产经营者按照产品分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对南丰蜜桔鲜果进行分级,按质论价销售。第三十五条【品牌侵权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南丰蜜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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