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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11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3月发布,新机制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聚焦于特许经营使用者付费项目,对编制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前,我省针对高速公路投资出台过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但与新机制要求的实施程序、投资原则、项目分类等均在不一致。因此,需尽快制定我省高速
2、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推动高速公路可持续发展,加强高速公路项目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交通运输厅外经处开展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二、起草过程办法起草工作于2023年11月底启动,充分吸收现行高速公路、招投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历年来的实践经验,12月下旬形成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厅机关各部门意见并组织集中讨论,修改后形成此稿。三、总体思路办法起草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考虑。(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政府投资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法。(二)紧扣特许经营模式。新机制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从制度层级考虑,形成省内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决策制度。(三)明确各方职责。办法明确项目决策、实施过程中,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市(州)政府、投资人和项目公司等主体的职责。(四)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具体阐述特许经营论证、投资人招标、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内容。(五)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新机制指
4、出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办法提出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应满足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及四川省配套文件的相应要求。四、主要内容办法共8章,63条,依次为总则、职责、特许经营论证、投资人招标、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项目移交、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适用范围。适用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和“改扩建一运营一移交”(ROT)等。鉴于我省存量政府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已均有省级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未包括存量项目ToT实施方式。(二)简化项目责任主体确定程序
5、。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在职责中予以明确,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人招标。较原程序需在省政府按照项目逐一授权后、市(州)人民政府方可开展相关工作予以简化。跨市(州)项目由交通运输厅确定牵头市(州)。(三)深化特许经营论证分析。在工可报告基础上,增加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专题,开展项目可行性、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重点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重点对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进行测算,对需要政府投资支持改善效益的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对支持规模、方式进行测算、论证。项目实施机构编制完成特许经营方案经交通运输厅出具行业意见后报省发展改
6、革委组织对特许经营方案进行评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特许经营方案评估结果、省级财政资金批复意见(若有)、交通运输部资金安排意见(若有),履行特许经营方案审核手续。(四)明确投资人招标主体。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依规选择项目投资人。(五)明确项目实施机构授权范围。市(州)人民政府原则上授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授权范围可包括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监管项目实施、特许经营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跨市(州)项目由牵头市(州)授权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六)明确项目特许经营期限。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
7、期)三个阶段。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建设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收年限等合理确定,充分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七)明确政府投资支持方式。政府投资可通过资本金注入、建设期补助、资源补偿等方式予以支持。资本金注入指政府安排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政府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所持有的权益可以不分红或少分红;建设期补助指中央、省、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安排的财政资金在建设期给予项目资金补助;资源补偿指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资源禀赋依法提供一定资源予以补偿。(八)明确
8、项目投资人要求。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九)明确股权转让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在不减少投资人义务责任的前提下,为了项目融资需要,经市(州)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后,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除此之外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交通运输厅批准(备案)后,可按规定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十)明确移交对象。按照移交接收方与项目责任主体一致的原则,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由项目公司依法无偿向项目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移交项目。五、其他有关事项办法相关内容没有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按相关程序审定后,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9)6号)、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政府投资部分内容是否考虑继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