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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纠纷调解制度一、在医院党政领导下,为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治安秩序,促进安定和谐,特成立调解委员会。二、调解工作以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指针,密切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相结合,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三、调解工作的任务和范围,主要是调解发生在院内的民事纠纷或治安案件。如医患纠纷,职工内部纠纷以及其它纠纷等。四、调解人员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热爱调解工作,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英勇无畏的精神。同时还要有充满爱心的精神和快速应变的精神。要与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地搞好调解工作。五、调解工作必须遵照国家的政策、法令进行调解,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强迫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六、调解人员应严格遵守调解纪律。禁止贪污或徇私舞弊,禁止对当事人施行处罚或扣押;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报复行为。七、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或案件时,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以和蔼的态度,说理的方法,进行调解。八、案件或纠纷调解成立后,要进行登记,必要时发给当事人调解书。九、调解人员如有违背政策、法令的情形,调解委员会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卜、定期向医院党政领导汇报,接受院领导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