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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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练江流域内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以及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练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练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潮阳区、湖南区等行政区域。第三条【治理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

2、,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遵循统筹规划、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多元共治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落实水污染防治党政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本辖区日常水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

3、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联络、有关部门参加的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规划衔接、监测体系建设、信息共享、污染防治、联合执法、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第七条【考核评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练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应当包括练江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流量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宣传,普及水污染防治知识。教

4、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水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宣传。第十二条【公众监督】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练江水污染防治和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者组织给予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损害练江水环境和破坏练江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渠道,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十三条【诚信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环境

5、违法信息纳入环保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违法者的名单。环保诚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作为有关部门实施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排放总量情况、监控系统联网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境违法情况等因素,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等监管方式。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十四条【规划先行】潮阳区、潮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编制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等各项

6、工作,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障和水生态保护。第十五条【总量控制】练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照规定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制订练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削减和控制计划,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进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第十六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建设练江流域污染源、水环境质量、水量和水位、水生态的统一监测网络,

7、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化、移动化、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搭建数字化监测平台,建设智慧生态环境。科学设置跨区和跨镇、街道办事处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站(点),交接断面入境水质未达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第十七条【入河排污口】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明显位置树立标识牌,设置监测采样点或者必要的检查井,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练江流域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排查,健全排污口管理台账,加大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测,依法规范整治入河排污口。第十八条【集中处理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实施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提质增效,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河湖水体联动的一体

8、化治理模式,健全使用者付费、绩效考核机制,鼓励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出水达标的总承包服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第十九条【管网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雨污管网的全覆盖建设和维护,实行雨污分流改造,支持管网交由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运营,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雨污管网连接的监督管理,避免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混接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不得将雨水污水进行混排。第二十条【排放责任】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加强排污设施的管理、维护,落实水质监测和达标排放

9、要求。鼓励排污单位将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运行或者维护。排污单位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实施下列行为:(一)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二)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并非法倾倒;(三)利用雨水管道排放生产废水;(四)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二十一条【农村水污染防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土空间、风貌管控要求制定村庄规划,统筹各类资金的合理使用,优先用于垃圾收集转运、厕所改造、污水处理、管网维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巡查,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

10、染防治,改善乡村宜居环境。城乡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及采用其他生态处理技术,就近处理和净化农村生活污水。人口规模较小且周边有丰富受纳体的村庄或聚居片,生活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房前屋后、农业利用或生态消纳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二条【农业面源防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设置。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的使用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乡村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统一回收点,对农业投入品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处置,推动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11、、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三条【养殖水污染防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管控要求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委托第三方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防止畜禽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采取以种定养、种养循环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水产养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控制养殖密度,执行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采取养殖尾水治理措施,统一调度鱼塘排水,保证养殖尾水达标、有序排放。第二十四条【初雨防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形成系统性的源

12、头减量处理、过程截流调蓄、末端处理回用的初期雨水治理体系。建立汛期污染强度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自动采样器等对汛期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开展汛期污染强度数据异常分析和成因分析,通过监测数据进行溯源治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河道疏浚】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练江流域的河道琉浚工作,保持河道行洪畅通。(二)发现影响水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隐患;(四)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五)依法查封违法排污场所或者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第四十二条【逃避监管的法律责任】

1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限制生产或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四十三条【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4、(四)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第四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练江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各级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执法司法衔接】练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定期开展会商交流,协商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有侦杳、调查职权的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行政执法机关提供勘验、检

15、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练江流域“2.0”版本提档升级的工作部署,构建长效治污机制,进一步巩固提升练江治理成效,助力“百千万工程”实施和绿美汕头生态建设取得新突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上报了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送审稿)。二、制定依据草案送审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方案等政策作为依据

16、,并学习借鉴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其他省市先进经验,结合练江实际,按照侧重水环境治理、兼顾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三水统筹”的思路进行章节设置。三、主要内容草案送审稿共五章46条,主要内容如下:(一)主要章节第一章“总则”,共13条。本章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治理原则等总括性条款;二是明确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机制以及资金保障、跨区域合作问题;三是构建政府监管、舆论监督、公众参与、企业约束的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第二章“水污染防治”,共14条。本章内容主要为构建水污染防治体系,强调以法定规划进行总体筹划,以总量控制为目标,对污染源至最终排污口整个防治链条涉及的各类治理设施(监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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