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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教育基地为学生完成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了必要条件,其建设品质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指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等(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的实践教学场所。通过实践基地建设,推动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进一步探索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切实提升学生的创新精
2、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第二条实践基地按地理位置可分为校外实践基地和校内实践基地。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独立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及县级以上的事业单位和政法机关。第三条实践基地分为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文学实践教育基地、哲学实践教育基地、教育学实践教育基地、艺术学实践教育基地、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以及兼顾其它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第四条学校、学院根据大学生培养需要分别设立校、院两级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命名为
3、“大学-XXXX公司XXXX基地(中心)”。第二章实践基地管理第五条组织管理体系。实践基地的日常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学院和依托单位共同负责。建立院级领导小组,形成大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长效机制。实践基地应由学院和依托单位共同建设,并由院企双方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同时,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有效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以及实践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学院应与依托单位建立定期交流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第六条校企联合的育人模式。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推动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构建有针对性
4、的实践教学方案,由学院和依托单位共同制定实践教学目标、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共同建设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实践教学的培养质量。第七条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学院教师和依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学院和依托单位应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创新队伍建设与管理机制,调动专、兼职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第八条开放共享机制管理。实践基地要发挥示范辐射作用,除承担本学院的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外,还应向相近专业开放,并探索跨学院联合共建师资合作等模式。第九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践基地应加强对学生安全、保密
5、、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严格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切实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第三章实践基地建设方式第十条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依托大型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共同建设,重点开展工程实践类教育。理科实践教育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其他部门的野外台站、观测中心、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等共同建设。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社区及经济发展试验区等共同建设。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应依托高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临床教学基地共同建设。第十一条可采取一个学院与一所企事业
6、单位共建、多个学院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也可采取学院与小微企业合作社联合共建等方式。多个学院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实践基地,应明确牵头学院,由牵头学院负责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完成实践基地的申报、建设、检查、验收及经费管理等相关事宜。学院与小微企业合作社联合共建实践基地的,应由学院牵头,协调参建的企业共同完成实践基地的申报、建设、检查、验收及经费管理等相关事宜。参建企业较多且未形成合作社的,共建的企业群应有统一的基地管理制度,系统的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方案,成熟的合作模式,参建企业应尽快组成合作社或与合作社等效的联合体参与基地共建。实践基地合作单位的选择,应避免与已立项的国家、省、校级实践基地的合作单位重
7、复。第四章实践基地遴选第十二条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托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专业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二)有一定数量符合大学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依托单位有必要的组织管理政策措施。(三)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大学生的潜力。(四)具备实践教学师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满足基本需要。(五)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校级实践基地须有能力承担至少30人/次的大学生参加实践教学;院级实践基地的基本承载能力不低于20人/次。(六)具有一定开放共享性,除了接纳对口学院专业的学生,还应向全校相关专业学生开放,并建立实践基
8、地网站等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和更新实践基地相关信息和资源。第十三条优先支持实施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业的实践基地;优先支持共享机制健全,能够接纳多个专业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的基地。第十四条校级实践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校级实践基地应为已签订合作协议且已连续承担实践教学任务3年(含3年)以上,受益面广、利用率高的院级实践基地。(一)初步协商。由学院与依托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草拟意向协议。符合校级实践基地条件后,向教务处申请成立校级实践基地。(二)实地考察。由教务处会同学院和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和进一步磋商,形成初步意见。(S)签订协议。由教务处或委托学院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共建协议书
9、草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代表学校与依托单位签订共建协议书。(四)挂牌设立。学校与依托单位签订共建协议书后,可向企事业单位授予“大学-XXXX公司XXXX基地(中心)”铜牌。第十五条学校将根据校级实践基地的建设情况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院级实践基地由各学院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基本程序及要求设立,签订共建协议并到教务处备案。第五章经费支持与管理第十六条在已有院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基础上,由学院自愿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经过遴选产生校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学校将集中投入,从经费、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共建单位提供经费支持。第十七条学校将以校级实践基地的使用
10、质量效益(如接待专业数、年接待学生人数、年接待学生人天数)为基数,并根据学校当年的经费预算和对实践基地的评估结果决定具体支持专项经费额度,支持周期为3年。第十八条实践基地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是基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材料费、小型会议费、培训费、对外劳务费。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实践基地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外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支出,确属实践基地建设急需的,学院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实践基地专项运行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预算使用资金,及时结算,不得超支使用;项目资金支出需经项
11、目负责人经办、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第二十一条专项运行经费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使用。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实践基地应建立完整的基地档案,主要包括共建单位简介、单位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含学历、职称证书等)、教学内容和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实践教学活动记录(含各种文字、照片及视频材料等)、学生的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及其它各类成果等。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期实地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基地档案、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学生座谈和问卷调查。检查结果作为校级实践基地复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校级以上实践基地每年向教务处提交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工作进展报告,各学院每年组
12、织一次评估检查,评估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并整理好基地档案,接受教务处的年度检查。如年度检查情况表明该实践基地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条件和能力,学校可做出中止拨款、撤销实践基地等处理。第二十五条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相应基地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大学生实践教学期间,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切实认真做好对大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管理,如因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大学生安全问题(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造成外),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实践基地资格。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